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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村民张某欲在家中安装光伏发电设备,2024年8月,钱某带领工人驾驶挖掘机在张某院落处准备安装光伏发电板,因在张某邻居即赵某院落大门口排水口附近打桩,赵某阻止钱某施工,后双方均报警,处理未果。钱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某不得再阻止施工。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称原告钱某施工的光伏发电板存在噪音和辐射,会对其产生损害,阻止钱某继续在邻居张某院落安装光伏发电板。原告钱某称光伏发电板系直流电,不存在辐射问题,也不存在噪音问题。
太阳能光伏发电板是否存在噪音或辐射、是否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赵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其阻止原告钱某施工明显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判令赵某不得阻止钱某施工。
法官说法
光伏发电主要是通过太阳能电池板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过程中主要产生的是非电离辐射,这种辐射以热效应形式作用于物体,不会伤及生物体的分子键。光伏发电具有可再生性、清洁性等优点,现在农村地区安装光伏发电现象较为普遍。本案中,案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和公示,现并无证据证明原告钱某安装太阳能光伏板的行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被告赵某主张太阳能光伏板有噪音和辐射,但案涉太阳能光伏板是否存在上述问题,在其尚未安装完毕并运行时处于未知的状态,在本案中不能认定案涉太阳能光伏板在安装后会存在噪音超标或存在辐射及辐射超标的问题。因此,被告赵某阻止原告钱某施工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
本案纠纷系对光伏发电存在误解所导致,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避免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也应向相邻关系人加强对光伏发电科学原理的解释和说明,相邻关系人也应相信科学,减少误判,避免纠纷。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中,一方在行使权利时,可能会产生一些妨碍,如噪声、烟尘等,在合理限度之内,相邻方对这些妨碍应予以容忍。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假如存在轻微噪声等问题,并不超过必要限度,相邻方应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如果认为存在噪音或辐射超标问题,可以通过例如司法鉴定等程序证明上述问题存在,并通过诉讼等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文稿:曹县人民法院 闫鹏 聂然
编辑: 黄帅廷
初审: 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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