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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3月期间,罗某、王某波等14名被告人明知洪泽湖水域处于禁渔期,仍驾驶大马力快艇,采用下丝网的方式非法捕捞花鲢鱼、白鲢鱼等水产品56.2余吨,非法获利18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明知上述捕捞的渔获物是犯罪所得仍收购20余次,获利1万余元。

裁判结果

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王某波等14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罗某、王某波等14名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另,各被告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判决各被告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375754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洪泽湖是我国第四大淡水湖,水生资源丰富,素有“日出斗金”的美誉。在洪泽湖非法捕捞不仅会导致鱼类大量死亡和急剧减少,湖区渔业资源恢复困难乃至枯竭,更会打破湖区食物链平衡,进而影响其它水生生物的生存,破坏湖区的水生生态系统。

本案中,被告人驾驶大马力快艇进行非法捕捞,并“即捕即卖”,形成“捕、收、销”犯罪利益链,不仅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也给水上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本案审理坚持“全要素、全过程、全链条”的刑事惩治标准,全方位精准打击上下游犯罪。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者和非法捕捞者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实现有效震慑、综合治理。

案例来源:盱眙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来源 | 盱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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