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该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介绍,张某是一名计算机专业的“00后”在校大学生,他专业成绩优异,曾在专业专项比赛中多次获奖。
2024年2月,张某在互联网上偶然发现一个存在安全漏洞的网站后台,且该网站内储存有大量视频网站、音乐APP、外卖平台会员兑换码。
张某用自己的手机号码试验后,成功免费兑换了各大平台会员。心生贪念的张某,继续在未经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将该网站内的会员兑换码放到网上低价出售,共获利6万余元。
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并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且系初犯、偶犯,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利用计算机技术“薅羊毛” ,同样被判刑!
此前,观山湖法院也曾公开审理一起“薅羊毛”引起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件。
2023年6月,被告人熊某偶然进入一“羊毛群”,学会了领取某电商平台新用户补贴的方法,并陆续从群友兵哥(另案处理)处购得200个新账号,用于注册APP领取新用户低价福利品,200个“新用户”的福利品转卖后,熊某获利3000元。
尝到好处的熊某于2024年1月开始扩大账号数量,以1000元/天的价格租用该电商平台某站点负责人陈某的后台管理账户,伙同兵哥利用远程控制软件侵入该电商平台内部系统,截获验证码等数据,在无真实用户的情况下批量注册新账号,套取“新用户”福利券、手机充值等优惠牟利。经过一系列操作,熊某个人非法获利30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熊某伙同他人,利用远程控制软件非法侵入电商平台内部系统,获取电商平台验证码数据,批量注册虚假新用户套取优惠补贴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熊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公司损失等情节,法院决定对熊某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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