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冯娟 中广电有趣事

“你给的那些钱和礼物,都是你自己愿意给的,我又没逼你。”福建,一男子为追求餐厅服务员前后花了近28万元,可对方竟没有一点在一起的想法,男子感觉受辱当即想要回这些钱,结果被拒绝,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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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王浩(化名)今年32岁,是某公司的一名高层管理人员,月薪两万五。可就是这么一个条件不错的男人,却一直没能找到合适的对象。家里人催,朋友也劝,可他就是没遇到那个让自己心动的人。那天,王浩和几个朋友在赵晴(化名)工作的饭店吃饭,赵晴作为服务员,上菜时轻盈的身影和甜美的笑容,一下子就俘获了王浩的心。王浩一眼就看呆了,他觉得这就是自己一直在等的那个人。饭后,王浩鼓起勇气,向赵晴要了电话。之后的日子里,王浩对赵晴展开了热烈的追求

他时常给赵晴发微信,关心她的生活和工作,还时不时地约她出去吃饭、逛街。而赵晴呢,虽然对王浩的追求没有明确表示拒绝,但也没有明确答应成为他的女朋友。她似乎很享受这种被追求的感觉,每次王浩送她礼物或者转账给她,她都会开心地收下。这让王浩觉得自己有戏,就更加努力地追求她。王浩为了赢得赵晴的心,可以说是下了血本,他不仅在特殊的日子里给赵晴转账大额红包,还给她买了不少昂贵的礼物,比如最新款的苹果手机、名牌包包等。据王浩自己统计,他前后给赵晴转账和买礼物的钱,加起来已经超过了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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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浩渐渐感觉到赵晴对他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她不再像以前那样热情回应他的微信,也不再愿意和他频繁见面。王浩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被赵晴利用了?他付出了这么多,难道就换来这样的结果?终于有一天,王浩忍不住和赵晴发生了争执,他质问赵晴:“我对你这么好,你为什么还是这样对我?你到底有没有真心喜欢过我?”面对王浩的质问,赵晴显得有些不耐烦:“你每次都想占我便宜,我为什么要喜欢你?你给的那些钱和礼物,我又没逼你。”

王浩听到赵晴这么说,顿时感到心灰意冷,他意识到自己可能真的被赵晴玩弄了感情,而且还损失了这么多钱。他决定不再和赵晴纠缠下去,但是那些花掉的钱可是自己实实在在赚来的,既然赵晴不愿意当自己女朋友,那么这笔钱是不是应该还回来呢?因此,王浩多次找到赵晴,希望她能把这些钱折现还回自己,但是赵晴每次都拒绝了,表示这些本来就是王浩自愿给的。于是,忍无可忍的王浩一纸诉状将赵晴告上了法庭,他要求赵晴返还所有转账和礼物的钱款,并且赔偿他因感情欺诈造成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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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王浩能不能要回这些财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旦赠予物交付给受赠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行为即告成立并生效,除非存在特定情形,否则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

本案中,王浩向赵晴转账大额红包及购买昂贵礼物,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构成赠与。一般情况下,赠与是不能撤销的,除非这些赠与是否附带条件或义务,比如王浩的赠与是否以赵晴成为其女朋友为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几种特定情形,包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王浩在赠与时没有明确表示这些财物是以建立恋爱关系为目的,那么这些赠与就是无条件的,赵晴作为受赠人有权自由处置这些财产,无需承担返还义务。但如果明确表达了是以建立恋爱关系为目的的赠送,那么赵晴则需要返还。

至于王浩所提出的感情欺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非能证明赵晴的行为构成了对王浩人身权益的严重侵害,并且这种侵害直接导致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否则这一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赵晴应返还王浩共计19万元的财物,至于剩下的9万元,赵晴无需返还,同时对王浩提出的感情欺诈赔偿,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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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启示

判决结果出来后,有人认为判决没毛病:“无功不受禄,不是自己的为什么好意思拿,都是成年人了,这点心思不明白吗?”但也有人认为男方存在很大问题:“十几万都花出去了,对方还不愿意,难道不应该从自身找找问题吗?”

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来源: 中广电有趣事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