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周泽涵、全媒体记者李巧报道:上班时一旦出现人身伤害损失,法律救济途径之一就是“报工伤”。那么,在给个体户“打零工”时受了伤,能不能让雇主负责报工伤?近日,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赔偿案,判定个体户李某应当承担工人的工伤保险责任。
2023年4月,李某注册登记了一家木材加工厂,成为一名木材加工个体户,并聘请了张某到厂里上班。2023年7月,张某在工作时突遭意外——其右手不慎被卷入机器,造成多处损伤。经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残等级达9级。
“我是在厂子里受的伤,就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张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的,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便向李某提出支付相关费用的要求。但双方在工伤赔偿问题上有分歧。无奈之下,张某只好请求法院的帮助。
今年12月10日,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李某虽为木材加工个体户,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司或企业,但其所雇用的员工在工作时受伤,也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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