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也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5周年。1979年12月17日至26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通过关于设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自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正式设立。在与广东改革开放的同频共振之中,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8间出租屋里“起步”,一路“成长”。立法、监督、代表等各项工作从无到有,多项工作领全国风气之先,无不透露着广东敢闯敢试的精神特质。在省人大常委会设立45周年之际,南方都市报推出“民主历程 广东见证”特别策划,展现经济第一大省背后的“人大担当”,探寻广东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省域样板之路。
1979年12月17日至26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通过了关于设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选举李坚真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自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正式设立,开始了其45年的风雨历程。
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当时的“新生事物”,千头万绪的工作均无现成经验可循,只能摸索前行。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没有办公场所,就上省的招待所租了8间房;缺少专业人才,就自己研究;没有工作经验,就到处学习积累……
在与广东改革开放的同频共振、相伴而行中,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逐渐“成长”。立法、监督、代表等各项工作从无到有、从“0”到“1”,再到多项工作领先于全国,无不透露着广东敢闯敢试的精神特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法制委员会主任何碧接受南都专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供图
现年94岁的省人大常委会原法制委员会主任何碧,是省人大常委会最早的人大工作者之一。近日,何碧接受记者专访时用两句话来形容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初的那段峥嵘岁月:一是“摸着石头过河”,二是“杀出一条血路”。
“大家都没经验,只能边做边学”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对国家政权建设进行了三项重大改革: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实行选民直接选举的政权单位由乡级扩大到县级。
此次会议还通过了地方组织法,首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机关和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1979年12月17日至26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广东各市、县和广州市的市辖区,从1979年下半年起,先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至此,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何碧便是当年最早参与筹备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之一。
见到何碧之前,南都记者先收到了他对采访提纲的书面回复。9张手写的稿纸,字迹工整,右下角用数字标明顺序,错漏之处用白纸粘贴后再修正。
何碧对采访提纲的书面回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供图
谈起45年前省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何碧感受深刻:“过去省人代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没有发挥作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可以在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是中国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创举。”
然而,万事开头难。当时的省人大常委会,首先要面对的是没有工作场地的困境。
“你现在绝对想象不到,省人大常委会的办公室是租来的8间房!”据何碧回忆,当时他和同事们在省里的招待所二楼租了8个房间,一间当宿舍,要住人,剩下的就是常委会开会,办公人员吃住都在一块。谈起当时办公场地的狭小,何碧笑言“我们转身都困难”。
“创业”的艰辛不止于此。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包括立法、监督等专业程度较高的工作,而此前我国没有设地方人大常委会,广东更没有人知道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如何开展。“没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大家也不知道人大工作怎么做,全靠一步步摸索。”何碧回忆,省人大常委会成立初期,工作人员都从其他部门调过来,有来自公检法部门的,有从部队转业而来的……“五湖四海,大家都到一块来参加人大的工作。”
“面对从未接触过的新鲜事物,大家没有经验,只能边做边学。”福建比广东先设立省人大常委会,于是,何碧一行便跑到福建去学习,组织干部学习法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就在各种摸索中逐步展开。
多项特区立法成广东地方立法“破冰之旅”
何碧坦言,虽然法制委的同志多来自于公检法部门,但是毕竟从未参与过立法工作,对于立哪些法、如何立法,都得“摸着石头过河”。
“当时,地方法规处于空白地带,大家只得急用的先立。”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遇到很多过去从未遇到的问题。通过立法,可以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授权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成了广东地方立法的“破冰之旅”。几年之中,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为深圳经济特区制定了经济特区条例以及入境出境人员管理、企业登记、涉外经济合同等多方面的法规。
其中,《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让何碧至今印象深刻。
深圳原来只是一个边陲圩镇,国民生产总值不到2亿元人民币。没有工厂,没有矿山,没有值钱的东西,算来算去,唯一值钱的就是老祖宗留下来的2000平方公里土地。当时,深圳大胆提出,用变卖土地的钱作为开办经济特区的资金。
怎么卖土地呢?首先要有法可依。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将深圳市的这一需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了汇报,请求指示。当时汇报此事的正是何碧。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示,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会同深圳市法制局共同草拟《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草案)》。
30多年后再谈起《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立法过程,何碧用“字字值千金”来形容这个《条例》。何碧回忆,《条例》的每一个字、词都经过了反复斟酌。
当时,深圳面临的情况是: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是大量的城镇土地需要单位和个人开发。
“这就表明城镇土地既有所有权,又派生出土地使用权。”但根据国家宪法规定,城镇土地不得买卖,所以法规条文里不能出现“买卖”二字。
“不出现‘卖’,就叫‘出让’,出让的价钱就叫‘出让金’;为了不出现‘买’,就叫‘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还可以卖给别人,就叫‘转让’……”
就这样,经过近一年的反复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终于在1987年12月,经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将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开,也成为国家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催化剂。“从‘地’里冒出一个寸土寸金的深圳来。”何碧认为,这充分证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在这一阶段,省人大常委会把中央赋予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解决了改革开放中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特别是妨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1993年4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到广东视察,听取了有关立法情况汇报后,对广东立法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提出“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广东可以成为立法试验田,先行一步”。
如今再回忆起当年“摸着石头过河”的岁月,虽然面对办公场所、经费、人员的各种不足,何碧仍然心怀念之。他说,当年邓小平同志那句“中央没有钱,你们自己去搞,杀出一条血路来”给了他很大的启发和勇气:改革开放如此,人大工作亦是如此。
总策划:戎明昌 刘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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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 张婷
设计:欧阳静 刘妍妍 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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