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法院管辖】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法院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条文解读
(一)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范围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利于就地调查,正确及时处理案件,因此,刑事诉讼法首先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并将大量的普通刑事案件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本条规定,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除本法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重刑的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这里所说的基层人民法院,是指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这样有利于及时审结刑事案件,顺利完成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的刑事审判任务。
(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三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一项中关于“反革命案件”的规定。二是增加了“恐怖犯罪案件”的规定;三是删去“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的规定。
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反革命”作为政治概念被沿用,刑法规定了“反革命罪”,这一规定适应了当时的政治形势的需要,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政治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国家安全法中已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了界定,本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同时也考虑到与刑法修改相衔接,因此在这里保留“反革命案件”的同时,增加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1997年修订刑法时,考虑到我们国家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作用,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规定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因此,将刑法分则反革命罪一章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对一些犯罪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反革命罪原来的规定中实际属于普通刑事犯罪性质的,规定按普通刑事犯罪追究。
随着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发展,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应删去了“反革命案件”的规定。同时,随着形势的变化,恐怖活动已经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也面临着恐怖活动的现实威胁。考虑到这类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大,案件的情节也比较复杂,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较为适宜。这样也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这类犯罪。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中还包括“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来我国的外国人为数不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也比较少,另外考虑到当时涉外案件敏感性强,出于慎重考虑,原来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来我国的外国人数量增多,加上基层法院办案能力的不断提高,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放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条件已经成熟。因此,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删去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有以下两类:(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这里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案件主要是指实施恐怖活动,构成犯罪的案件。根据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的规定,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①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②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③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④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⑤其他恐怖活动。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动案件以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案件。上述案件,都是性质比较严重,案情重大或者影响较大,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在审理时需要更加慎重。因此,刑事诉讼法列举这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本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指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三)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着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上诉、抗诉案件,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并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等任务,因此,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宜过多。同时,对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都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涉及面广、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原第十六条规定中的“全省(直辖市、自治区)”,修改为“全省(自治区、直辖市)”。
本条规定的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承担着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上诉、抗诉案件,核准死刑案件,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等任务,以保证全国司法的统一。因此,刑事诉讼法只将为数不多,但涉及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在国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管辖。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才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重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可能因为上诉或者抗诉而引起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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