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周星月 易青林

缓刑相当于没有判刑?或者只要判处缓刑,犯罪这个事儿就了结了?并非如此。12月23日从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撤销社区矫正对象缓刑案,依法裁定撤销罪犯强某缓刑,并予以收监。

远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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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法院

2023年10月,强某被远安县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宣告缓刑。今年2月,尚处于缓刑考验期间内的强某,因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经多次谈话教育,仍不改正,被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一次。

今年7月,强某多次利用手机、抖音软件向他人及其亲属发送具有侮辱、恐吓等内容的信息,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司法所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谈话,劝阻其停止这些骚扰或纠缠行为。

强某不听劝阻和制止,还扬言要杀掉他人,或称等缓刑考验期结束后报复他人,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受到行政处罚后,强某毫无悔改之心,再次上门滋扰他人。

11月,强某又因参与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同月,远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向远安县法院提起撤销缓刑建议。

远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强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终,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罪犯强某(化名)缓刑,对其予以收监,并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提醒,缓刑不等于无刑。缓刑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教育改造,珍惜改造机会。否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肆意妄为,违反监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就会被撤缓收监。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