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4年度十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女职工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在得知女职工怀孕当天就通知其调岗到外地,遭到女职工拒绝后就要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得到仲裁委员会支持。
公司得知女职工怀孕当天,通知其调岗到外地
在该案例中,邓某入职某置业公司,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及因履行职责需要到达的工作地”,实际工作地点一直在北京。一年后,邓某怀孕,公司得知此消息当天就通知她调岗到河北保定,原因为邓某有两天的工作日志内容一致,存在日志作假情形。邓某表示愿意在产假结束后去河北保定上班。
然而,公司没有同意,以日志弄虚作假、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为由与邓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邓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置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邓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公司仅因为有两天的工作日志内容一致,便认定邓某存在日志作假,显然缺乏充分依据。同时,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公司在得知邓某怀孕当日就要把她调到河北保定,明显增加了邓某的工作和身体负担,且未就调岗事宜与邓某协商一致,亦未明确新的岗位及薪资福利待遇,调岗行为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邓某拒绝调岗不应定性为“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邓某的仲裁请求。
“三期”女职工享特殊劳动保护
仲裁委员会提示,我国对女职工特别是“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旨在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性劳动者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202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其中指出,“完善促进妇女就业政策,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照2023年3月人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加强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障“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劳动管理的合法、合规、合情、合理,避免性别歧视及其他侵害女性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营造平等和谐的就业环境。
新京报记者 叶红梅
编辑 白爽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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