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某企业在报税时,因为差错,不小心少交了1000万增值税,但与此同时,该企业同时多交了1000万的企业所得税。

一年之后,企业发现了错误,于是申请退回多交的1000万企业所得税,同时补交少交1000万增值税。那么一进一出,是否可以不补不退呢?

恐怕不能,因为一码归一码。

补交税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所以补交1000万的增值税,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一年365天,就是18.25%,还需缴纳182.5万元滞纳金。

多交税金退回,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目前为1.10%,之前一般也也不超过2%,所以,能退回1000万,加上10多万利息。

算下来,还要再给税局170多万,当然,滞纳金高于多交税金的利率,也实属正常,毕竟,企业有错,应当为错误付出代价,但这个代价应该在相对合理的程度。

此外,正常的利息支出是可以在税前列支扣除的,但税收滞纳金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如果考虑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那么就相当于18.25%÷(1-25%)=24.33%。

这个税款滞纳金的年化成本,已经高于高利贷利率标准了。根据202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合同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就属于高利贷,亦即“四倍LPR规则”。目前最新的一年期贷款LPR利率为3.1%,四倍LPR为12.4%

税收滞纳金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过多次调整,从20世纪80年代的千分之五下调到90年代的千分之二,再到2001年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之后实行的万分之五。如今,二十多年过去了,人民币利率水平这些年也大幅下降。

税收滞纳金不是行政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在法学理论界被认为是执行罚的一种。

不管认为滞纳金是占用税金的补偿,或是执行罚,应相对合理,并与时俱进,适时调整。

从降税减费,降低企业负担角度,也不妨考虑调低税收滞纳金比率,或者考虑与采用与LPR挂钩的机制。

从法规角度来说,如果要加大对税收违法处罚,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有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不妨将税收滞纳金比例调整到一个相对合理水平。

相关各方人员可以考虑提上议程或提出相关议案,推动税收滞纳金与时俱进加以调整。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8]291号 1998-05-15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偷税处以罚款的同时能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8]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只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均应当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偷税亦属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故应当加收滞纳金。

二‚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