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本报从舟山市定海区政府获悉,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2.2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已于日前公布。

据悉,2024年2月26日15点10分左右,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塘夹岙屋基园路50号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号船坞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1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6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发生地点为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号船坞内西侧225.00米处,事故单位包括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市恒利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1月1日,华丰公司与恒利分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总合同》,由恒利分公司根据华丰公司安排承包其公司船体涂装、场地清洁、坞底清砂等。

经查明,根据华丰公司生产需要,2024年2月26日5点左右上班,恒利分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某某对工人进行班前安全交底后,指派李某某安排工人去2号船坞平台清理泥砂。14点左右,李某某清理完2号船坞平台泥砂,其安排李某某、李某某、段某某、陈某某、沙某某、杨某某到1号船坞清理泥砂、周某某则负责开铲车。15点10分左右,李某某在船坞225米附近清理泥砂作业时,听见呼喊声,回头看见船坞西侧坞墩倾倒,其跑过去发现杨某某面朝南,侧身被压在坞墩和坞墙间。见状李某某边喊工人一起过来施救,边拨打电话告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由于坞墩太重闻讯赶来施救的工人挪不动,工人们又让周某毅用铲车将坞墩撬起把杨某某施救出来,然后用门机将其吊至船坞平台,华丰公司自备救护车已到船坞平台,将其送往舟山医院进行抢救,后经医生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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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经调查认定,华丰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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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杨某某安全意识淡薄,站在坞壁处清理坞墩底泥砂时坞墩倾倒,不慎挤压致死。

调查组还指出,华丰公司存在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作业场所危险因素未辨识、统一协调和管理职责未落实等问题。恒利分公司存在岗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岗前安全交底不落实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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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风险辨识不到位,新员工未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未落实安全监管导致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调查组进行了事故责任分析,给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华丰公司法定代表人邬某某,未依法正确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制定坞墩清砂作业操作规程;也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船坞、坞墩清砂施工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也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送生产安全事故,建议进行行政处罚。

恒利分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某某,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进行行政处罚。

华丰公司、恒利分公司,均建议进行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赵欣、兰玉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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