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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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广东清远佛冈法院了解到一则案件:
2022年1月,原告以正常市场交易价格88万元购买了被告的房屋,同年9月,原告搬入该房屋。
2023年12月,原告从邻居口中得知,被告的前妻曾在该房屋服毒自杀。原告和其家人向被告了解,得知被告的前妻曾2018年在该房屋服毒自杀的事实后,产生睡眠障碍并经医院确诊。后原告和家人搬离该房屋,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退还购房款但遭到拒绝。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佛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向原告如实披露案涉房屋内发生过其前妻服毒身亡事件,主张该事件在当时已报警,警察和医生均到场处置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存在故意隐瞒行为,但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房屋交易时主动告知原告。而被告前妻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足以影响原告的购房意愿和决策,被告没有尽到主动告知义务故意隐瞒,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案涉房屋,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全额购房款和赔偿原告在购买案涉房屋时产生的相应费用。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清远中院,清远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交易,卖方对与房屋有关的信息,特别是对合同订立与否或合同订立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如实向买方披露,这是作为一名善良守信的合同相对人应尽的义务。而本案中,被告明知案涉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却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如实披露。购房者原告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后得知,因被告的隐瞒行为和受传统观念及民间习俗的影响,使得其心理产生不适。因此可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有权撤销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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