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有媒体报道,灞桥区豁口村发生一起恶犬伤人事件。4岁男童在村口附近玩耍时,被两只恶犬袭击,等家中家属赶到事发现场时孩子受伤严重,已经陷入昏迷状态。警方通报:犬主杀死伤人犬只掩埋藏匿,2人被刑拘,犬只尸体已被查获!

此前,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男童的父亲张先生表示,事发之后及时送到医院了,孩子还在西安市儿童医院ICU,没有脱离危险。头部、脸部、颈部等身体多处被咬伤,但狗还没找到。

由于孩子脸部多处被咬伤,现在手术主要是保住孩子性命,右眼很可能保不住,而且因为身体大面积外伤,孩子已经出现感染发烧的情况!

目前,当地警方也正式对外发布情况通报:伤人犬只系郭某饲养,未加管束窜出至村内道路,咬伤男童。案发后,郭某为逃避责任,将伤人犬只立即转移外地杀死掩埋藏匿。

与此同时,张某2为协助郭某掩盖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目前,二人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犬只尸体已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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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吐槽:为什么区区一个狗患,这么大国家,这么多人大代表,就解决不了!几百个人大代表为什么没有一个提案治理狗患的?

还有不少网友呼吁:严加处理养狗的人,目前在城市里养狗已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政府应该制定法规!

也有不少网友强调:流浪狗捕杀,私人养狗必须牵绳,在外面没有牵绳的狗一律按流浪狗处理,居民养狗咬到人的,狗主人必须赔偿医疗费加误工费加精神损失费,赔偿不了的一律坐牢,致人死亡的,必须重判甚至都可以考虑死刑!

如果这个男娃娃有什么事,这两个人可以死刑吗?危害公共安全!太可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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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郭某作为狗的主人,未加看管,导致发生狗伤人的这么惨重事件,应该要负刑事法律责任!

首先,警方已经将嫌疑人郭某刑事拘留,说明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从法律上分析,参照之前的实践案例,要么涉嫌故意伤害罪,要么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要是前者的话,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要是后者的话,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郭某作为狗的主人,没有严格采取管束措施,导致发生狗咬伤男童这么惨重的事件,除了要承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之外,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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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某协助郭某逃避法律制裁,同样涉嫌刑事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具体到本案中,嫌疑人张某明知郭某作为狗的主人,发生惨重的狗伤人事件,应该要承担法律责任,警方介入调查之后,还协助郭某将狗杀害必埋,试图逃避法律责任,已经触犯国家法律!

此时,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嫌疑人张某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男童目前还在紧急治疗,嫌疑人郭某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民法典》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具体到本案,郭某作为狗主人,遛狗不栓绳,没有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必须承担管理不善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得赔偿,而且还得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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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件中,男童已经被狗咬成重伤的,目前在医院住院治疗,不仅可能毁容,留下严重的创伤,还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嫌疑人郭某应该为此买单!

最后,一段时间以来,狗伤人的事件太多了,无形之中也在激化社会矛盾,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大家都要引以为戒,不仅要依法文养狗,更要文明养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