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6日23时43分许,力某某驾驶晋FD093**新能源小型汽车行驶至朔神路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朔州交警三大队城镇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验,检出力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6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力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力某某处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4日,朔州市山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口子梁中队民辅警在偏玉线25公里处依法对施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发现施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2024年12月5日,朔州市山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薛圐圙中队民辅警在古马线1公里处依法对段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发现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人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

2024年12月3日,朔州市山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口子梁中队民辅警在虎山线25公里处依法对康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发现康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人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

助编:祁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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