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旨在更好统筹养殖业、捕捞业发展以及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促进渔业提质增效、绿色发展。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受国务院委托,对渔业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等
现行渔业法于1986年制定实施,对于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形势下渔业发展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亟须修改完善。
韩俊表示,渔业法修改认真总结现行渔业法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新时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诉求,增强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同时,贯彻国家渔业生产方针,更好统筹养殖业、捕捞业发展以及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促进渔业提质增效、绿色发展。
修订草案对现行渔业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在促进和规范渔业养殖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国家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养殖模式,鼓励开展生态增殖养殖。加强水产苗种保护和管理,规定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加强水产原种和优良品种保护。
强化养殖生产质量安全责任,规定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加强养殖业生态安全保护,规定养殖排放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物种逃逸。
禁止违反休禁渔区、休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
修订草案完善了捕捞强度控制制度,规定国家确定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分级分类批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制造、改造渔业船舶以及申请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应当先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加强涉渔“三无”(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治理,明确禁止“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围绕加强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修订草案建立重要渔业水域保护制度,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特定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的内容或者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落实渔业资源保护措施。
完善休禁渔区、休禁渔期制度,禁止违反休禁渔区、休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渔业船舶违反休禁渔区、休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完善渔具管理制度,将现行渔业法规定的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修改为禁止制造、销售、使用“未列入渔具准用目录的渔具”,由负面清单管理改为正面清单管理。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牵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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