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日前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了关于监察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建议增加规定明确强制措施审批权限和程序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对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项强制措施相应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明确,防止滥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调查取证、移管被判刑人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建议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法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开展引渡、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

修正草案对被调查人的申诉权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专家提出,为了保护被调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救济途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被调查人有权申诉的情形中增加规定:采取“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另外,修正草案还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意见建议增加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建议加强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个人信息保护

在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指出,修改监察法对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相关监察制度,尤其是明确三项新增监察强制措施的权限和程序,落实人权保障原则,进一步推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张勇委员建议在第十八条第二款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范围中增加“个人信息”,加强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保护,并与监察官法第十条等有关法律相衔接。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郭树清委员认为特约监察员的制度安排很好,但草案目前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建议把特约监察员的条件、职责、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汤维建委员也关注到了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他建议删除“从各方面代表中”的表述,因为各方面代表不好界定,究竟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要经过什么样的评定程序才能够成为代表,并没有判断标准。因此,建议可直接规定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特约监察员,之后再通过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在什么范围内聘请,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聘请等内容。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