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为给老年人养老“钱袋子”再扎“安全绳”,12月24日,记者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等7部门出台《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晰江苏养老机构预收费政策导向,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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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费经营模式,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机构运营质效。但部分地区出现养老机构在预收较大额度费用后,未根据合同履行服务义务等情况。还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旗号实施非法集资,严重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养老机构预收费定义,即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

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种类型。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以及个性化服务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会员专属权益和服务、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管理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建立入院评估制度,确定服务项目,作为开展预收费的依据。规定养老机构预收费的周期额度,即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公办、公办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等方式,诱导老年人交纳预收费。

《管理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预收会员费不得用于以下五类情形: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其他借贷用途。

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提醒,退还剩余费用。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备案地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管理办法》还规定,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会员费应当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规定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确定承接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规定须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明确了账户资金异常流动的情形,便于存管银行判断并做出风险提示。

民政部门将依法牵头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应履行好监管职责。对于日常监管中发现预收费行为存在不规范等问题的,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据悉,该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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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唐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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