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陈某通过微信购买减肥咖啡,后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十。曹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于其第一次购买行为,认定为合理生活消费部分的商品,支持退一赔十的诉求;对于其第二次购买行为,认定明显超出一般消费者生活消费需求的商品,判决驳回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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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5月9日,陈某添加蔡某某微信好友,说想减肥,向蔡某某购买30包咖啡,支付货款600元。 23日,陈某再次购买120包咖啡,支付货款2400元。 后陈某以案涉产品系“三无产品”等为由起诉要求蔡某某退还货款3000元并承担价款十倍计30000元的惩罚性赔偿。

开庭审理中,陈某称第一次购买案涉产品,是用来减肥,没有用完又进行第二次购买,是因为家人朋友要用。另查明,陈某曾于2024年1月5日通过微信向云南省王某购买减肥产品,并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还货款、支付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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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蔡某某明知自己销售的产品系“三无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却依然通过微信渠道对外销售,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向陈某退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陈某在第一次购买后即知晓销售的产品为“三无产品”,本可以进行退货退款处理,却在短时间内继续下单购买,且数量增加,明显超出正常的用量,可以认定陈某的第二次购买行为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综上,法院判决蔡某某退还陈某两次购买产品所付货款3000元,并以第一次交易价款600元为基数,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陈某其他主张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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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惩戒不法经营者、震慑潜在违法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在民事诉讼中,对食品安全违法经营者处以惩罚性赔偿,支持购买者的赔偿主张,有利于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但在实践中,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获利的“知假买假”行为时有发生。2024年8月22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知假买假”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予以支持。本案对“知假买假”者在合理生活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驳回其支付明显超出一般消费者生活消费需求商品十倍赔偿金的诉请,维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与市场经营秩序。

文稿:曹县人民法院 祝 贺 张 玮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