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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区域:
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禁止时间:
全天24小时。
三、禁止事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除省外途径合法车辆外)、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
四、因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五、各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积极开展有关禁燃禁放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动员本地区、本单位人员做好禁燃禁放工作。
六、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城市管理、园林环卫、供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燃禁放有关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壶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结合壶关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全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三、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壶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6日
来源:潞城融媒、壶关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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