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没钱就不用还?以为能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转移财产就能逃脱法院的制裁?这些都是徒劳的!一旦被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小心“拒执罪”找上门。
2024年,永定法院共审结“拒执罪”案件7件7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示范引导作用,法院决定发布6起典型案例,旨在警示公众关注个人诚信,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助推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01
虚报财产逃避执行
2021年,永定法院判决吴某某(已死亡)归还苏某某借款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材料后,向法院提交虚假财产申报表,对其大额资金流水变动情况未向永定法院申报。
永定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法院发出的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如实填报其当前以及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房产、车辆、土地、工资、收入以及任何逾期收入等信息,以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02
借助网络账户规避执行
永定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张某与杨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发现杨某某使用微信财付通账户及支付宝账户进行大额款项支出规避执行,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永定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瞒或虚假申报财产信息,法院将视其为失信行为并列入黑名单。一旦列入黑名单,法院有权采取查封、冻结或扣押财产等措施,严重情况下还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03
隐瞒收入归还其他债务
2012年,永定法院判决赖某归还吴某某借款12.4万元及利息、赖某某借款9.5万元及利息;2022年,张某某、范某某等八人与赖某因欠薪劳务合同纠纷、沈某某与赖某的借款纠纷也进入执行程序。但赖某为规避法院执行,在与多个工程项目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后,故意隐瞒收入,将劳务所得委托转入其父亲银行账户。除部分支付工人工资外,其余均被其用于归还其他债权人的借款、平时挥霍。
永定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债务一经法院确认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试图通过隐藏、转移的方式来偿还其他债务,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追究。
04
利用他人转移拆迁补偿款
永定法院判决江某归还吴某某借款280万元并支付利息。2023年10月6日,被告人江某与政府签订某协议,协议明确江某可获得补偿费用20万元,江某明知有法院判决尚未履行,仍通过同村人员江某某代收补偿费用人民币20万元,江某某扣除江某对其的欠款后,把剩余的9.5万元支付给江某儿子江某民。
永定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江某明知被法院强制执行,仍通过他人代收政府补偿款以规避财产被执行。然而法律的公正不容挑战,江某的行为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05
缓刑期间又拒不执行
2014年,永定法院判决刘某归还阙某某借款8万元及利息。但刘某在外务工有正常收入后,为规避法院执行,以公司名义按揭购买小车一辆,将按揭月供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转给张某,由张某代缴月供。经查,刘某购车累计转移收入4万元左右。另查明,本案发生时刘某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永定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前罪缓刑,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典型意义
法律提供了缓刑制度作为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更应自觉遵守法律,主动申报财产状况,按时履行法定还款义务,切勿心存侥幸。
06
以为坐牢可以不用赔偿
2006年12月30日,江某被厦门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赔偿被害人胡某某、吴某某7.6万元。自刑满释放以来,江某每月收入约七八千元,但按规定向法院申报,也未赔偿胡某某、吴某某,部分收入还用于赌博。案发后,江某家属赔偿胡某某和吴某某合计140000元,取得谅解。
永定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对于涉及故意伤害罪等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即使服刑期满,仍需继续履行赔偿责任,及时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
“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借此告诫广大被执行人,请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及经济来源,守约支付执行款。若不如实申报财产,甚至通过各种手段试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将面临“拒执罪”的惩罚。
供稿:李 英
编辑:赖钦城
审核:李汉臣
监制:阙哲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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