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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2年,张某入职ABC公司。2016年,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09月01日至无固定期限,职位为综合部经理。

2016年10月17日,张某在工作中与老板李某发生争执,李某叱之曰“滚”。张某随后在家等候消息,未到公司上班。2016年10月28日,张某到公司与李某面谈。李某称当时说的是气话,张某遂问是否还能在公司继续干下去,李某让其回家等候通知。张某自28号起未到公司上班。

2016年10月31日收到ABC公司邮寄的《劳动合同解除告知函》,载明:“您于2016年10月17日在公司召开的工作会议上因对安排的工作不满意而顶撞上司,拒绝配合工作。会后您向老板汇报工作,因老板支持上司决定而再次拒绝配合工作,与老板发生语言冲突。期间,老板未使用侮辱性语言赶您走,反而是您擅离岗位。公司多次主动电话联系您,希望您回公司继续上班,但您都拒接电话。故公司根据《考勤管理制度》决定,因您擅自离岗旷工多日,视为您自动离职”。该告知函未加盖ABC公司印章。

张某向ABC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BC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18万元。仲裁委认为ABC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裁决ABC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等,驳回张某其余仲裁请求。张某不服,遂向ABC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ABC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正常出勤,ABC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ABC公司及老板指令不明,不能简单判定员工旷工,故ABC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判决ABC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15.80万元。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ABC公司老板李某所说的“滚”字是什么意思,即ABC公司是否要求张某来上班。

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28日,即张某离开公司期间,ABC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要求张某到岗上班,亦未因张某不到岗而对其作出任何处理。结合张某2016年10月28日与老板李某面谈时提出“要上班”,但李某让张某“回去等”的事实,可以认定张某将老板李某的意思理解为“公司不让其提供劳动”。

从2016年10月28日张某与老板李某面谈的情况来看,老板李某始终没有明确到底要不要张某上班。这种情况下,张某未提供劳动系由于公司指令不明,并非旷工。ABC公司以张某旷工多日视其为自动离职,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