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与某海公司劳动关系解除,需补缴社保相关金额。

赵某曾就职于鄂尔多斯市某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海公司)。2022年3月2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然而,某海公司在2011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未依法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4月6日,经核定,某海公司应为赵某补缴社保金额67036.04元及滞纳金43677.96元,赵某应补缴本金27637.84元及滞纳金17681.3元。赵某于当日向社保机构补缴了本金及滞纳金共计45319.14元。

由于某海公司在2011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未依法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赵某为该期间补缴社保本金及产生的滞纳金17681.3元,而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本应由某海公司承担17681.3元滞纳金。

关于社保滞纳金承担的争议

一方依据法律条文,另一方以员工签署协议为由

赵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某海公司对其拖欠社保的行为应承担滞纳金责任。

被告某海公司认为,员工签署了自愿放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滞纳金的协议,属于员工行使处分权,且单位已经代扣代缴完毕社保本金,所以滞纳金应当由员工承担。

法院释法明理促调解

承办法官向被告某海公司释明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法条,同时告知当事人权衡诉讼利弊。最终,某海公司与原告赵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于七日内支付社保滞纳金15000元;若逾期未给付,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社保滞纳金17681.3元。

典型意义

运营公司多为民营或者小微企业,这类企业用工较为灵活,劳动关系往往不够健全,部分企业存在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对于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产生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劳动者应当学会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通过调解,约定违约责任,从而确保职工社保滞纳金及时给付到位,既弥补了职工因额外支出遭受的实际损害,又给用人单位合理的履行时间。

来源:王泳博 温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