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李在明为首的韩国在野党继续在国会搞弹劾轰炸,则韩国政坛极有可能陷入更大的动荡之中。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
尹锡悦因其违宪行为被弹劾后,国务总理韩德洙按照宪法第71条之规定,代理总统职权。
先前有人说代理总统韩德洙的权力有限,因而无法发布特赦令,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我在文章《尹锡悦“束手就擒”的真正原因》中,有过详细论述。
事实上,韩德洙拥有总统的全权,他代理总统职务后,行使了总统才有的否决权,否决了几部国会通过的法律。
这惹恼了以李在明为首的在野党,后来,韩德洙又暗示要否决国会所通过的两部特检法,这两部特检法分别针对尹锡悦及其夫人金建希。
《韩民族日报》援引消息源称:韩德洙认为这两部法律有违宪之虞。
美国也有特别检察官,但是美国国会不会去制定一部什么《川普特检法》或《亨特特检法》。美国会按照既有的司法体系,去任命特别检察官。
由于韩德洙暗示要否决两部特检法,于是以李在明为首的在野党决定弹劾他。
但问题是,弹劾投票并非是不信任投票,弹劾是需要罪证的。
难道韩德洙对国会通过的法律案行使否决权,是犯罪行为吗?
宪法规定总统有否决权,韩德洙代理总统职务,那么他行使否决权,就是在合法地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力,这完全是合法的。
国会出席议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也可以推翻韩德洙的否决,这也是国会的合宪权力。
如果李在明一派反对韩德洙的否决,那么他们应该做的事情是:劝说几个执政党议员加入他们的阵营,一起推翻否决。
如果韩德洙既不签署法律案,也不否决,则法律案自国会通过20天后,自动生效。
在野党的理由是:韩德洙不签署、却想否决两部特检法,就是想要让内乱继续下去,所以理应被弹劾。
但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韩德洙有否决法律案的权力,而无论他否决法律的真实动机是什么,那都不构成犯罪。
是不是国会现在随便通过一部涉及尹锡悦夫妻俩的法律,韩德洙都必须签署?否则就是延续内乱?
在野党本准备在12月24日下午5点半提出弹劾案,但在最后一刻却决定暂缓弹劾,而是要看看韩德洙在12月26日是否会任命宪法法院法官(宪法裁判所裁判官)。
如果韩德洙在12月26日不任命宪法法院法官,在野党就会继续推进弹劾案。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如果在野党真弹劾韩德洙,那么要依据宪法的哪一项规定去弹劾他?
韩德洙以国务总理身份担任代理总统。
根据宪法,弹劾国务总理时,有一半以上的在籍议员同意,就可以;
而弹劾总统时,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在籍议员同意,才可以。
弹劾韩德洙,需要依据哪一项规定呢?
这在韩国政坛,有争议。当然这种争议,也都是各说各话,都有各自的理由。
比如,执政党国民力量党就认为:韩德洙是代理总统,执行总统所拥有的一切权力,那么在弹劾他时,就应该将他视为是总统,所以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在籍议员同意,才能弹劾他。
而李在明为首的在野党则认为:韩德洙是以国务总理代理总统之职,所以他的本职工作是总理,因此在弹劾投票中,应将他视为是总理,而不是总统。所以只需一半以上的在籍议员同意,就可以弹劾他。
韩国国会的在籍议员是300人,而在野阵营有192人,执政党有108人。
如果按照弹劾总统的标准去弹劾韩德洙,那么执政党只需要团结一致,则可保住韩德洙。
而如果以弹劾总理的标准去弹劾韩德洙,执政党就无计可施了。
韩国宪法之所以对总统及其他官员设立不同的弹劾门槛,其原因,当然是因为总统一职事关重大,不可轻易被弹劾。
现在,韩德洙作为代理总统,实际行使总统的全权,而尹锡悦已经被弹劾,且被停职,无法再行使总统权力。
所以在我看来,在可能的弹劾投票中,应当视韩德洙为总统。
而且,如果韩德洙被弹劾,则韩德洙的国务总理一职,也会被暂停,其命运将交由宪法法院决定。所以,韩国就会出现总统、总理均被停职的情况。
这难道不算是国政混乱吗?
李在明先前说,如果尹锡悦被弹劾,那么为了避免国政混乱,他们不会继续寻求弹劾韩德洙。现在,李在明要食言了。
在对代理总统的弹劾门槛上,韩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两个阵营,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各有各的理由。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国会真以在籍议员的过半数同意票,强行要弹劾韩德洙,那么恐怕就要引发又一场政治危机了。
旧的危机还没有处理好,新的危机又来了。
如果是美国,则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美国有副总统。虽然副总统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修正案临时代理总统职务,成为代理总统。但是美国对代理总统的弹劾门槛,与对总统的弹劾门槛是一模一样的。
实际上,美国宪法对所有联邦官员的弹劾门槛,都是一样的。无论是弹劾总统、副总统、代理总统、还是弹劾内阁部长、亦或是大法官、地方法院法官,都需要众议院过半数议员同意,再经过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
韩国政治既有着结构性的问题,也有本文所提及的制度漏洞。我在文章《尹锡悦“暴走”的根源,及韩国的另一个不定时“炸弹”》有详细分析,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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