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农民应村民的请求,帮忙宰杀羊,并且将羊肉拿到市场上去卖,被市场监督部门查处,就因为她销售的是未经检疫的羊肉,给予罚款10万元!因为家里经济比较困难,她对处罚不满意,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目前案件在二审!
据介绍,事情还要回溯到2023年11月2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城中菜市场查获农民陈大姐摊位上摆放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
检查过程中,陈大姐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
2023年11月24日,陈大姐递交了《情况说明》,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理疗费支出,家中生活困难,希望从轻从宽处理!
事后,市场监管部门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抽样送检的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
市场监管部门原来准备对陈大姐售卖1只羊和6个羊头并获利180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包括3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30180元!
在此之后,陈大姐提出申辩意见,说家里面情况比较困难,最终结合涉案肉类检验合格及家庭特殊情况,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据有关媒体报道,涉案六只羊系其他村民所养,因为当时生病,得了癌症晚期,想把羊卖了去治病,这才请求陈大姐帮忙杀羊卖羊!
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吐槽:通过很多罚款的新闻,我发现一个规律,那些只赚几百几千的普通人,罚款动辄就上万;而那些赚几百上千万的公司,罚款通常就是几百几千意思一下。
该管不管,假酒假药假烟超标的食品,怎么不去管。就会欺负老百姓,核算造假罚款11万。获利180元罚10万!
1、陈大姐对外销售的羊肉确实没有经过检疫,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
首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13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对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需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同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待宰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有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
所以说,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一个冷知识,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生猪还是羊等其他牲畜,都是严格实行集中屠宰制度的,必须经过检疫才能够上市销售!
在这起事件中,杨大姐虽然是出于好心,但客观上确实自行屠宰活羊,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检疫,又直接市场摊位对外销售,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所以说,因为杨大姐没有经过检疫,直接对外销售羊肉、羊头的,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且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货值金额共计9607.2元,销售羊肉45公斤,获利180元,所以才会对她进行罚款10万元!
2、杨大姐主观违法意愿不强,也应该对她进行从宽处罚!
首先,《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4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具体到事件中,杨大姐毕竟是受他人请求,才实施屠宰、销售行为,获利也不多,而且客观上相关食品也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给予巨额的罚单明显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8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10条也规定了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五种情节,包括: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只是手段,并不是行政执法最终目的!所以说,考虑到这些因素,市场降龙门在执法时不能过于僵硬,不能过于冰冷,而应该对杨大姐进行从宽处罚!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处罚应该撤销!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中,在二审过程中,杨大姐的辩护律师也提出来,办案机关未进行必要的市场价格调查或鉴定,就直接认定了涉案货值!
也就是说,他们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认定的事实不清、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等错误;并且,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准确适用食品安全法,也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因此,综合上述因素,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可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适用错误,依法撤销市场监管部门的高额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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