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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广东梅州市。有网友通过社交平台反映,梅州市五华县水寨中学要求所有学生签“承诺书”。承诺书中提到:如果我出现自残、自杀的行为,均与学校无关。我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不会以任何理由,向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主张任何损失和赔偿,也不会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咱们大家来聊一聊这个事,中学要求学生承诺自杀与学校无关,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即使学生或家长签了这样的声明,也不能免除学校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未成年学生在学校自杀,且学校存在管理或教育上的疏忽,学校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这种责任不是通过学生或家长的声明就能免除的。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并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如果学校未能履行这些职责,导致学生自杀等严重后果,学校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学生签字承诺自杀与学校无关,并不能改变学校在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学校要求学生签署这样的声明也是不合适的。这种做法有违社会公德和人文关怀,容易引发学生和家长的不满和担忧。
中学要求学生承诺自杀与学校无关,并不能免除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应该切实履行其教育和管理职责,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如果发生学生自杀事件,学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通过一纸声明来推卸责任。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知识,我是李肖峰律师,立志做一枚只说真话的靠谱律师,你可以在主流平台检索【李肖峰律师】找到我,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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