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院发布—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案例

办实事 正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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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做人做事的第一准则

如果在商业往来中

只顾自身利益最大化

频频违约、谋求更高价

终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一起走进今天的小夏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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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公司为谋高价频频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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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诚信经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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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范某与厦门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就案涉商铺以5500万元价格达成购买意向,范某支付定金50万元。此后,置业公司就协助范某办理贷款、注册公司等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并提供协助,并于数日后告知范某其北京总部已批准方案。

一个月后,置业公司告知范某,经双方多次协商,仍无法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向范某退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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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间,置业公司就该商铺接受赵某5800万元价格的认购,后又通知赵某未获批准,退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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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另与苏某签订5806万元价格的《房屋认购书》,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1份。

范某起诉请求判令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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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

厦门法院认为,置业公司的行为足见其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履行与范某的《房屋认购书》缺乏诚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置业公司称其在合同解除前,未收受其他人的购房款,与事实不符,被告公司将其以上行为称之为正常商业逻辑和商业惯例,是对其不诚信行为的开脱,不能成立。

从利益平衡、诚信、公平等角度,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将定金罚则和损失赔偿合并处理,判决置业公司共赔偿范某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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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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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基本的商业道德,也是信用经济的基础。该原则在法律上的运用具有确立行为规则、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平衡当事人利益、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的功能,其背后体现了民法典平衡市场主体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各种冲突和矛盾,是对市场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基本交易道德的规制目标。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向引导,敦促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应当在追求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讲求信用,恪守承诺,诚实不欺,以维持市场的良好生态,促进市场的良性运行和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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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研究室

编辑:张芯雅

校对:龚妍

责编:王惠传

审核:安海涛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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