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评论员 王学钧

“如果我出现自残、自杀的行为,均与学校无关,我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不会以任何理由向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主张任何损失和赔偿,也不会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近日,广东五华县水寨中学要求所有学生签订承诺书,承诺书上堂而皇之地写着这样一句话。

要求学生做这样的承诺,真是又蠢又坏!

作为一所公办高级中学,涉事学校表现出来的无知令人震惊。稍微有点儿法律常识就该知道,这样的承诺书根本没有校方设想的法律效力。在校中学生大都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根据相关报道,涉事学校是在一场主题班会上要求学生现场签订这份承诺书的,根本没想到法律上还有这样的规定,更没想到,未经家长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认同,要求未成年学生签订关乎生死的承诺书已涉嫌违法,相关承诺无效。

别说未经未成年学生法定代理人认同的承诺书是无效的,就算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了字,或者签署承诺书的学生已属成年人,真出了学生自残自杀这样的大事,一纸承诺也不足以让涉事学校逃脱应负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事实证明在校生的自残自杀跟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有关,就算校方已让学生签了一万次承诺书,也要被追责。

如果涉事学校只是因为无知做了蠢事,那还是可以原谅的。遗憾的是,事实并非如此。

不难看出,涉事学校要求未成年学生签订关乎生死的承诺书,“核心诉求”并非倡导学生珍爱生命,而是“未雨绸缪”,企图“提前”把学生自残自杀的责任推给学生一方。

如此“甩锅”,很“鸡贼”,很傲慢,很自私。为了维护校方的利益,减少校方的“麻烦”,以倡导学生珍爱生命为名,不惜以涉嫌违法的方式实施某种实质性“操作”,涉事学校的行为着实可恶。“操作”的背后,没有对学生生命安全的真心呵护,没有对学生家长正当权利的应有尊重,只有校方自己的“小九九”。

网上不乏“深刻”的人以防止“校闹”为由给涉事学校辩白。其实这种辩白经不起推敲。针对“校闹”,教育部等部门早已给出明确的“说法”,并建立了相应的处置机制,出了事该咋办就咋办就是了。“提前”让学生签字承诺“自残自杀与学校无关”,这怎么行!

事发之后,许多人拍案而起,激烈抨击涉事学校的做法,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也及时介入,责令涉事学校立即收回已签订的承诺书,约谈了该校负责人并予以全县通报批评。这就对了!但愿,别的学校能真正从这件事上汲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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