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原二级业务总监李占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占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对已退缴的赃款九百二十一万二千元及其孳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未退缴的赃款一千五百四十一万八千元,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李占平历任国电安顺发电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安顺电厂三期筹建处主任,国电集团吉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二级业务总监。2007年至2011年,李占平利用担任国电安顺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人员在砂石、煤炭购销、货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63万元。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占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占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供稿:杨军
监制:田海 |审核:崔嵬 |编辑:杨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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