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注很火的刑侦局——猎罪图鉴2,其中“消失的盲童案”令人惊讶,也最让人感动。原以为是一群不务正业的小混混为采生折割而虐童,没想到实际是收留保护,虐童的凶手竟是小孩的亲生父亲!(释义:采生折割,是职业乞丐中最歹毒凶恶的一种。人为地制造一些残废或者“怪物”,以此为幌子博取世人的同情,借此获得路人施舍大量的钱财。)
盲童小鹏长期遭受父亲刘强的虐待,幸运的是小鹏失踪后遇到了小混混云磊,并被云磊及其朋友们收留照顾。但刘强再次出现,强行要带走小鹏,云磊为保护小鹏与刘强进行争抢,情急之下拿刀刺向了对方。
那从法律层面分析,云磊持刀刺向刘强的行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一种观点认为,刘强虽是小鹏的法定监护人,但其存在长期虐待小鹏的客观事实,在找到小鹏并强行带走小鹏的过程中,也实施了虐待、殴打小鹏的行为,最终致小鹏受伤。因此,刘强本人对小鹏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且侵害未停止,仍有继续施虐的可能。此时云磊为保护小鹏免受刘强的虐待、殴打等不法侵害,与刘强进行争抢、殴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云磊此时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不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云磊刺向刘强一刀的行为致使刘强重伤或死亡,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另一种观点认为,小鹏的父亲刘强带走小鹏时,已经转身离去,对于倒地的云磊来说,其已经不具有危险性,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此时云磊刺向刘强一刀属于“故意伤害”。
本所律师认为:刘强实施的不法侵害对象是盲童小鹏,刘强对小鹏的长期虐待行为,致使小鹏的身心安全受到严重侵害。而云磊与刘强的争夺行为系为保护小鹏免于被刘强虐待,是为了小鹏的人身安全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刘强对小鹏的虐待不会因云磊倒地、以及转身带走小鹏而停止,反而可能会在回家后对小鹏实施更严重的虐待,具有急迫的虐待倾向,刘强对小鹏的不法侵害并未停止,此时云磊向刘强刺出一刀,仍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在争抢过程中,刘强实施的不法侵害系使用肢体殴打,云磊却使用了尖锐利器,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如致使刘强重伤或死亡,则很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1.从法律层面分析,如果云磊构成防卫过当,那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云磊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从法律层面分析,刘强作为小鹏的监护人,却长期虐待殴打小鹏,可能构成什么罪?
刘强作为盲童的法定监护人,本身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小鹏负有监护、看护的义务,但是却长期虐待小鹏、致使小鹏身心严重受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刘强可能构成虐待罪、虐待被监护人罪。情节恶劣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云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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