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

孩子由父亲抚养

母亲心疼孩子

给孩子购买衣物等日用品

还会发红包

那么这些衣物、红包可以折抵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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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07年,刘某与邱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21年,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小孩由刘某抚养,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孩18周岁。离婚后,邱某未按约支付抚养费,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5万余元。

邱某辩称,离婚后虽未直接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但三年来为小孩购买衣物、手机、项链,带小孩治疗牙齿、旅游等已支出5万余元,该部分花费应折抵抚养费。

刘某则认为,邱某作为母亲,给小孩花费是应该的,不同意用该部分费用折抵抚养费,邱某就应按照约定,每月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

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被告为小孩治疗牙齿等医疗费,向小孩转账时备注了“生活费”字样的部分金额,应当作为抚养费扣除。

被告为小孩购买手机、项链等支出,因该部分物品并非小孩现阶段的生活必需品,旅游费亦是被告自愿行为,均应视为对小孩的赠与,不宜认定为抚养费予以扣减。

被告向小孩购买服饰、生活用品等支出,虽是生活必需品,但以大额服饰费用折抵抚养费明显不当,据此,遂依法酌情认定服饰费用的50%作为抚养费扣减。

综上所述,依法判决被告邱某支付所欠小孩抚养费2.44万元,并自2024年12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法官说法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保障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抚养费一般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只有在无力支付时才可以以财物相抵。

离婚时,父母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应持认真、严肃态度,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离婚后,未直接抚养一方仍需对子女付出亲情关怀,对子女给付的日常零用或物品是父母之爱的体现,在双方未就抚养费支付方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抚养费应以金钱的方式直接支付,平时给孩子发红包、买服饰等也只能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能直接抵扣应付的抚养费。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文斗法庭

编辑|胡 丽 审核|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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