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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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部发文,
事关公立医院设备采购
12月25日,国家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推进优质优价采购,财政部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
所谓“异常低价”问题,即在政府采购中有供应商报出了远低于同行甚至低于产品成本价的情况。
尤其是公立医院采购领域,近年来全国多地医院频现“整套流水线1元超低价中标”等极端案例。
此前,人民日报就在《人民日报一线视角: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等文章中多次谈及其危害。
这种“最低价中标”的现象不仅扰乱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还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并对整个行业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而本次,国家财政部直接选择在“北上广”等核心区域开始试点,其意义及重要程度不言而喻。
公立医院作为政府采购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上述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的耗材及医疗器械采购招投标活动,无疑将迎来新一轮整治行动。
2月1日起!
耗材设备“超低价中标”,开始严查!
《通知》明确,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并对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等采购项目严加管理。
同时,鼓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费用等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报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具体要求包括:
此外,在政府采购评审项目中,一旦出现以下4种情形,立即启动调查:
简单来说,只要报价低于同行50%,或者低于项目最高限价45%,将被彻查。毫无疑问,“1元中标”检验流水线等超低价中标现象,彻底再见了!
不仅如此,《通知》还明确: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出现异常低价情形未按规定处理的,直接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据悉,本《通知》将于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预计试点地区规范后,全国政府采购中的“异常低价”问题将全面整改,值得所有医械人关注。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24〕265号
北京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局、福建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海南省财政厅: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财政部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要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对采购项目合理分类分包。鼓励采购人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费用等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报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建设、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等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
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四)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pan>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三、压实评审专家责任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出现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作出处理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更好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先行先试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指导,结合地区实际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加强履约担保等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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