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给陈广芳下达了大市监罚告〔2024〕000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针对陈广芳售卖1只羊和6个羊头并获利180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包括3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30180元。12月24日下午三点,江苏盐城一农民卖1只羊获利180元被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17法庭二审公开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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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行政处罚的其中一个原则就是“罚当其过”,本案中罚款数额是否合理?我们来深入聊一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是违法行为,这关乎公众健康和安全,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农民陈广芳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因此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一点在法律层面是明确且无误的。

在判断处罚是否合理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处罚必须依据法律进行,而合理性原则则要求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避免过罚失当。

在本案中,虽然陈广芳的行为违法,但考虑到其售卖的羊肉数量有限、获利微薄,且最终检测结果显示羊肉质量合格,未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同时,陈广芳家庭经济困难,有老人身患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用,这些因素在判断处罚是否合理时也应予以考虑。

从律师的视角来看,虽然市场监管部门对陈广芳的处罚在法律上有据可依,但在处罚幅度的把握上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在维护食品安全的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主观动机,避免过罚失当,体现法律的公正和人文关怀。

这起事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农民生计与法律规范之间平衡点的思考。如何在严格执法与保障民生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是未来立法和执法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问题。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知识,我是李肖峰律师,立志做一枚只说真话的靠谱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