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中级人民法院在 12 月 24 日下午 3 点开庭审理一起因农民宰羊卖羊肉获利 180 元被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此案为二审案件,一审法院已支持当地市场监管局对农民开具的 10 万元罚单,并认定不具备减轻处罚条件,必须执行 10 万元的罚款。
事情经过如下:2023 年 11 月 21 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陈某的摊位查获一只未经检疫的羊肉和 6 个羊头,家中冰箱里还有三只宰杀的羊。工作人员将这些羊肉查封并带走。陈某在菜市场经营羊肉摊 20 余年,有营业执照但家境困难。因为家中有患淋巴癌的老人急需用钱,所以从农民顾某家中收购了 6 只羊,共计 270 公斤,价值 8700 元。在检查时,陈某已卖掉一只羊肉,获利 180 元。
2024 年 1 月 18 日,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陈某销售未经检疫的羊肉,可能存在病毒风险,开具 13 万元罚单,没收所得。但因陈某家庭困难,罚款减至 10 万元。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条例》,销售金额不足 1 万元的罚款在 10 万至 15 万之间。
2024 年 2 月 5 日,市场监管局抽样检验羊肉,2025 年 2 月 23 日结果显示全部合格。但市场监管局认为陈某不具备减轻或免予处罚条件,需执行最低标准罚款。
陈某认为罚款过重,且自己有悔过表现,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他的上诉观点是:一,自己为帮助困难家庭处理羊肉;二,养羊户的证言证实其说法;三,承认没检疫是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驳回陈某诉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择日宣判。
事情经过清楚,但对于农民来说确实难,杀羊卖肉需检疫,未检疫即违法。
近年来,我国罚没收入出现了显著增长,引发了广泛关注。今年1至11月份,罚没收入高达3.7万亿元,这一现象已被国家层面所注意。然而,这种过度依赖罚款的行为对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在营商环境方面。监管的本意应是引导与纠正违法行为,而非单纯以罚款为目的。
以陈某的案件为例,探讨如何平衡处罚与执法的初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陈某因在城中菜市场出售未经检疫的羊肉而受到处罚。这一行为触犯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货值不足1万元的,需罚款10万至15万元。而食品安全局对陈某开出的罚单为最低标准,这在法律框架下是合规的。
然而,《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中也明确列出多种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 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 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危害性小或具备特殊困难等情况可从轻处理。
陈某的情况符合部分减轻处罚的条件。第一,他仅赚取微薄的劳动收入,屠宰活动属于民生需求;第二,羊肉经检验合格,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第三,陈某及相关养羊户家庭面临重大经济困难,急需用钱。这些因素应成为市场监管部门酌情处理的依据。
公众对此类案件的广泛关注主要集中在处罚力度的不平衡性。企业违规有时仅被罚款几万元,而个体农民因轻微违法却面临巨额罚单。网友普遍认为,陈某的行为未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罚款过重,难以令人信服。
有评论指出,监管部门应注重管理与引导,而非单纯罚款。一些地方执法仅追求经济收益,却忽视了对食品安全的实际管理。例如,四川泸州的病死猪肉事件仅被罚款2万元,但问题依然存在。相较之下,农民因卖羊肉或种植蔬菜被重罚,显得过于严苛。
执法的核心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与公众利益。法律的目的是规范和引导,而非一味施压。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的食品安全检查力度,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同时,对个体农民等弱势群体采取更具包容性的执法方式,避免以罚代管,真正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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