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银行卡流水,得百万扶贫款,你敢相信吗?
有人告诉过你
通过包装银行卡流水
可以领取百万扶贫款吗?
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
因为一旦照做
你就沦为了电诈团伙的帮凶!
近期,阳城县公安局通过缜密侦查破获了多起电诈案件,其中下面这3起,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为领取所谓的“扶贫款”,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上线刷流水,同时帮助上线去银行取现再另存的方式进行“洗钱”。
案例一:
2024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祥为领取所谓“扶贫款”,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卡号以及手机银行APP截图提供给网络陌生人用于包装银行卡,帮助诈骗分子接收诈骗资金,在怀疑其卡内资金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网上转账、网下骗取银行柜员资金来源等在我县多个银行网点帮助取现10.14万元。该取现过程中,被我局成功截获被骗资金2万余元。
案例二:
2024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吉某军 为领取所谓“扶贫款”,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卡号以及手机银行APP截图提供给网络陌生人,进行包装银行卡,帮助诈骗分子接收诈骗资金,在怀疑其卡内资金来源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到银行网点按照上线指示,欺骗银行柜员资金用途、来源,进行取现汇款共计3.26万元。
案例三:
202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范某云为牟取非法利益和领取所谓“扶贫款”,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卡号等提供给上线,多次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诈骗分子接收诈骗资金,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先后两次至银行网点欺骗银行柜员卡内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取现汇款,在该取现过程中,被我局成功截获被骗资金5.5万元。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警方提示
网络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因存在作案手段隐蔽化智能化、犯罪组织集团化产业化、作案目标和对象泛化等特点,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威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轻信、不透露、不参与”。
不轻信: 对来历不明的电话、手机短信、微信、QQ等网络涉及平台发来的信息,做到置之不理、弃之不顾;
不透露: 保护个人隐私,不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工作单位、银行卡等情况,遇到情况时可拨打96110反诈专线;
不参与: 切勿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不将个人身份证出借,不将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
来源:阳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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