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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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正则言顺,为微型消防站正名

一、“微型消防站”师出无名。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中均无“微型消防站”的内容。

更无“除依法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下简称“重点单位”)外,其他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除重点单位外的社会单位参照建立微型消防站”的法定要求。

二、“消防站”师出有名,却非文件本义。

在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51054-2014中关于“消防站 fire station”术语解释: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现在改为应急)、专职或其他类型消防队的驻在基地,主要包括建筑、道路、场地和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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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字面意思,微型“消防站”只不过规模小而已,依然是承担着法定的救援职责的“消防队”。

而不能按在消防重点单位和社区的头上,容易造成概念混乱。

三、从法理上来说,一个文件和另一个强制性标准中的同一名词出现不同的解释和解读不符合“术语”法定的原则。法定术语不应该混用。

消防法规关于消防组织的本义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要求社会单位“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二、《消防法》修订之前,就叫义务消防队,《消防法》最新修订版叫“志愿消防队”。

综上,《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应修改为《社会单位志愿消防队建设标准》。

只有让社会单位消防组织建设回归法律本义,才能将其建设好,才能事成。

基于志愿消防队的志愿属性

一、纳入当地消防部门统一调度指挥体系不符合企业实际,其专职性无法和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相提并论。其在调度救援中产生的事故风险无保障机制,将带来严重的法律问题。

二、“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行分班编组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在现实中无法真正实现每天每时六个人值班,这是镜中花水中望月。其中不仅法律关系不清,更多的是值班待遇等问题无法解决。(不可能实现的制度其实是掩耳盗铃)

依法管理是科学管理的体现。

总结起来,社会单位消防组织回归法律本义,回归其志愿属性,回归自我管理才是现代消防应有的样子。

按照“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最好的安排。

单位消防组织是志愿性的,毕竟没有相关的报酬和保障,是参与式而不应该是捆绑式。法律是理性的…

微型消防站改为志愿消防队微型站也许更好一些。24h值守改为结合实际灵活安排更容易实现。统一调度指挥缺少法法律依据,建议去掉。

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大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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