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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公开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图/IC photo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以下简称《纲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方面的改革举措和取得的成绩,其中“坚决杜绝变相阻止公众旁听庭审等公开不规范的现象”的表态,备受社会关注。

司法公开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一以贯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而《纲要》正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而出台,明确了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的具体改革举措。

司法公开,不只是庭审公开,还包括立案公开、执行公开、文书公开等诸多内容。

在其他司法公开环节,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公众得到司法公开信息,多是通过法律文书。而庭审是公众唯一亲身参与,与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面对面”,当面获取案件信息的机会。通过庭审,参与者可以对案件孰是孰非、判决是否公正有一个直观判断。这种判断往往比法律文书更有说服力。

庭审公开具有多方面的价值。从法院角度,将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法院更审慎司法,实现司法公正,而“看得见的公正”,也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从公民角度,在亲身参与、实现对司法监督的同时,也是一次增长法律知识、培育法律观念的契机。

庭审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具有其他公开环节无可替代的功能。为了实现庭审公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均明确,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了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其他案件“一律公开进行”。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庭审公开对当事人和公众而言是一种权利,而对法院则是义务和责任。法院应尽力保障庭审公开的实现。

之所以用“尽力”的表述,是因为出于客观条件限制,有些案件“充分”公开还难以实现。比如,关注案件的人数很多,但法庭旁听座位有限,就不可能让每个想进法庭的人都进来听。

“尽力”的含义是,在可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公众旁听案件的需求,在最大范围实现司法公开。比如,对于旁听需求强烈的案件,尽量安排在大的法庭开庭;如果案件满足网络直播条件,可通过在网络直播庭审。

遗憾的是,从现实看,在庭审公开方面,一些法院远未“尽力”,变相阻止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比如,明知某个案件公众旁听需求强烈,却有意安排在旁听席位少的法庭开庭;明明满足网络直播条件,却不进行网络直播。

还有一种情况,为了限制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法院通过“先到先得”方式发放本就数量有限的旁听证。但与普通公民相比,这些人与案件的联系更紧密,法院本应优先满足他们的旁听需求。

尽管上述情况只是个别现象,但这种“变相阻止”公众旁听的做法,对司法的损害同样不可小视,司法公开的价值可能因此落空。

个别法院对庭审公开的“恐惧”,也许“事出有因”。在一些案件中,少数旁听者也确有过违规拍照、摄像等出格行为。但必须明确的是,制止出格行为,只能通过规范旁听实现。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在法律要求之外,损害庭审公开的做法都是对司法公开原则的违背。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