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因其他同学的侵权行为受伤,学校是否应当担责?在涉学校纠纷案件中,学校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承担哪些责任?如何平衡学校实施教育惩戒权与维护学生权益之间的关系?为化解涉学校纠纷,营造和谐健康的教育环境,12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介绍三中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学校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及案件特点,并通报典型案例。
会上,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通报了四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某中学学生李某因琐事殴打王某某致其受伤,班主任发现后赶紧到班级制止,将王某某带至办公室,将李某叫到楼道询问前因后果。询问过程中,李某冲进办公室再次殴打王某某被办公室的老师拉开。后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受轻微伤,李某被行政拘留3天。王某事后起诉李某及其监护人、某中学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致其受伤具有过错,应由其监护人对王某某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费用可从李某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而某中学在事发时已经及时进行必要的制止和管理,对已发生事件的处理并无明显不当,事后也对李某进行了教育以维持学校的正常管理秩序,可认定某中学已尽到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对王某某所受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
陈晓东表示,“学生在学校因其他同学的侵权行为受伤案”表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内受到人身损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果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
在另一个典型案例中,张某与案外人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7月生育一女李小某。2016年1月,张某与李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李小某由张某抚养,但一直随李某共同生活。2021年9月,李某为李小某办理入学手续,李小某入学某小学,一直由李某及其父母接送上下学。一天,张某前往某小学门口接李小某放学未果,与某小学发生争执并报警。张某认为其作为李小某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见到李小某,某小学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组织其见李小某,阻碍其行驶监护权,存在明显过错,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小学立即停止对张某监护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某小学对此不予认可,称其没有收到过法院要求学校将李小某交给张某的通知,学校出于保护李小某得考虑,按照“谁送孩子就让谁把孩子接走”的原则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其主要义务在于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与管理,并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已有生效判决判定李小某由张某抚养,但某小学并非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张某亦未要求法院执行部门向某小学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其次,学校负有的教育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系对脱离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未成年人所设立的保护机制。虽然张某与李某已经离婚,但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系不因父母双方离婚而消除,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某小学在李小某放学时按照“谁送孩子就让谁把孩子接走”的原则,将李小某交由父亲李某一方接走,并不违背教育机构所负担的注意义务,其行为不具有客观违法性与主观过错,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陈晓东表示,“学校依照管理制度拒绝家长接走学生案”表明,针对未成年人抚养方面的分歧和矛盾,家长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会上,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涉学校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学生、监护人、学校等多方主体,案件审理需以准确把握个案特点为基础,依法认定各方责任。因此类案件涉及多方主体,且涉未成年权益保护,当事人之间矛盾较为尖锐;案件事实查明存在难度,对审判技能及辅助手段的要求较高;案件具体情况各异,审理时需兼顾学生权益保护和学校教育管理权利维护。为防范化解此类纠纷,三中院建议,学校要完善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等;家长也应配合学校管理和教育学生,在面对涉学校纠纷时,家长应该保持理性和冷静,与学校良好沟通,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