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日前,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通报了10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5月至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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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显示,为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2024年5月至2024年1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东莞市寮步镇石步股份经济联合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2024年7月10日,寮步镇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东莞市寮步镇石步村华南工业园厂房建设项目基坑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基坑工程2023年1月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已擅自开工,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检查时现场进度为基坑工程已基本完工并处于停工状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建设单位东莞市寮步镇石步股份经济联合社处人民币23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靖太(项目负责人)处人民币140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中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锦龙(项目负责人)处人民币7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水泥材料生产商品混凝土

2024年6月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原材料抽检,现场抽检了出厂编号为LDII20240108的散装水泥,经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东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结果为水泥氯离子含量不合格,违反《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罗进才、辛雪冬分别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2024年7月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东莞市杰铭电子有限公司电子设备增资扩产项目进行检查,发现监理单位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龙辉(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钟智慧(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河南省鑫源起重机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2024年8月13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东城街道截污管网查漏补缺工程(第一阶段)项目检查,发现汇京路37W2号井安装额定起重量为5t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河南省鑫源起重机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河南省鑫源起重机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广东民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

2024年7月24日,高埗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东莞市高埗镇下江城村二巷15号赵小文农房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广东民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图纸楼层为4层,实际建设楼层为6层,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广东民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1924.4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永锋处人民币96.2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广东盈克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024年7月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道滘车辆段及出入段线】工程进行检查,发现19#塔式起重机(粤AN-T1009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维保单位广东盈克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广东盈克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广东顶晟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024年8月14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缦云园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广东顶晟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该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广东顶晟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2024年7月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东莞思朗食品有限公司二期工程2号厂房进行检查,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一名浇筑混凝土作业工人在现场进行信号司索工作业,该工人未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信号司索工特种作业资格证,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河南旺益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2024年6月26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松山湖松月文化广场1号大剧院、2号展览中心、3号展演中心地下室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劳务分包施工单位河南旺益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在施工现场开展临时用电检查、巡查作业,该工人无有效建筑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证,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河南旺益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深圳市海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2024年7月4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东莞市博恩复合材料生产项目3号宿舍楼项目检查,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深圳市海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名工人无电焊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进行电焊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深圳市海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采写:南都记者 黄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