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马某某等人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生产作业车辆车上人员险的赔付范围界定
编写人
贡政
GONGZHENG
商事审判庭
二级法官
法学硕士
编写人
林奕
LINYI
商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裁判要旨
1.在认定机动车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使用”过程时,不应仅局限于道路运输的动态行驶过程,而是应考虑车辆的性质、用途,并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2.被保险人在正常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即使离开车体内或者司机座位但未离开车体发生意外事故的,应当认定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生产作业车辆车上人员险的赔付范围。
关键词:
民事 财产保险合同 车上人员责任险 保险责任 赔付范围
基本案情:
原告钟某某、马某某等人诉称:2020年7月21日,原告马某某通过其挂靠公司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上海分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公司)签署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将某购买的案涉货车交由两被告承保,其中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10万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20年7月22日11时起至2021年7月22日11时。案涉货车一直由马甲(系马某某之子)驾驶使用。2020年4月6日,马甲在车内进行装货时,因马乙所雇佣铲车司机的失误导致室息死亡,后原告马某某、曹某某、钟某某与马乙达成和解。事故发生后,马某某向某财险上海分公司嘉定支公司报告保险事故,但未获得理赔。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财险公司、某财险上海分公司支付原告钟某某等人保险金100000元。
被告某财险公司、某财险上海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钟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1.马甲的死亡不属于车上人员险(司机)的赔付范围,车上人员是按照人座位数来承保,行驶证上核定载人数是2人,一个驾驶员加一个乘客,本案所涉的保单没有保乘客,限定在司机的座位上,本案所涉事故是发生在自卸车的车斗里,马甲不是司机的身份。2.如果法院审核后认为属于车上人员的范畴,按照车上人员险的条款,仅就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所应赔付的范围为限,目前钟某某等人已经得到200万元的赔偿,故不应再就车上人员险获得赔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1日,马某某以某物流公司名义为案涉货车在某财险上海分公司嘉定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20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2日。《某财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四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三十八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合同签订后,马某某支付了保费。2021年4月6日,马甲驾驶案涉货车在铲车装车时,由于其在停车后短暂停留在货车车斗内,后方负责装运的铲车司机裴某在向车斗内投倒石粉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导致马甲被石粉填埋窒息死亡。
2021年4月11日,马乙作为裴某的甲方,与马某某、曹某某、钟某某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铲车司机系甲方的员工,甲方赔偿乙方所有费用200万元,乙方拿到赔款后给甲方出具刑事谅解书。庭审中,钟某某等人自认已经收到200万元赔款。
2022年2月24日,某物流公司出具《放弃权利声明》,同意交强险与商业险相关保险单的保险权利由马某某及其儿子马甲享有和主张,某物流公司放弃主张任何权利。
另查明,马某某、曹某某、钟某某分别系马甲的父亲、母亲、妻子,马甲和钟某某育有二女,为马丙和马丁。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虽保险合同与某财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嘉定支公司签订,但保险责任由某财险上海分公司承担 ,某财险上海分公司为适格被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沪0114民初8911号判决:某财险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某、钟某某、曹某某、马丙、马丁保险金10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马甲因事故死亡是否属于车上人员险(司机)的赔付范围。
首先,马甲属于车上人员险(司机)的被保险主体。从案涉机动车保险合同内容看,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即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根据《某财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上人员责任险获得理赔需具备以下条件:1.合法驾驶员,即不存在无照驾驶、醉驾、毒驾、被盗肇事、故意制造事故等保险免责情形;2.驾驶员是被保险人或经其允许使用车辆的人;3.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4.车上人员在发生意外事故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结合案涉《车辆挂靠协议》和询问笔录等证据来看,马甲系经被保险人认可的合法驾驶人。事发时,马甲处于被保险车辆车斗中,符合保险条款规定“车上人员”+“司机”的条件,具有保险合同约定的车上人员(司机)的主体身份。
其次,马甲是在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事故。由于生产型车辆的特殊性,其使用价值并不仅限于道路运输,对机动车“使用”过程的理解应包含动态和静态的过程,并非仅限于车辆动态行驶过程中。案涉被保险车辆是重型自卸货车,自卸货车的使用价值应围绕货物装卸,装货、运输、卸货每个环节均属于车辆“使用”过程。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马甲驾驶自卸货车装载石子和粉末,可能是为了铲车装货而进入车斗内,对车斗内的货物、石粉进行整理。但是,负责装运的铲车司机裴某在向车斗内投倒石粉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马甲被石粉填埋窒息死亡。从马甲停车到装载石子,总共持续了15分钟。故马甲在停车后短时间内在车斗中遇难,属于在正常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其死亡符合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的赔偿范围。
综上,马甲在使用的机动车辆上因作业事故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付范围,其法定继承人主张保险利益,于法有据。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民初8911号民事判决(2022年11月21日)
承办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贡政
编写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贡政、林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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