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上学,平安回家”是所有家长对自己孩子的期盼,但由于未成年人安全意识不足又生性活泼好动,在校受伤事故时有发生。面对意外,学校、学生、家长应各自承担何种责任呢?近日,永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校园伤害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8日下午4时左右下课期间,原告蹲在自己教室门口与同班同学一起玩耍,这时隔壁班的丁某从原告后方一边跑,一边和同学打闹朝原告方向跑来,用脚踢到原告的头,导致原告摔倒掉了两颗门牙,丁某头也不回地跑向自己的教室。
当日,原告父母带原告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牙外伤。若恢复不好,则成年后考虑拔除后种植修复。
事故发生时,永城市某小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原告在诉前通过永城法院委托,申请牙齿种植、更换周期费用,但均被鉴定机构退回。
现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诉至永城法院。
审判经过
原告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9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永城市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玩耍打闹的行为进行劝说制止。被告丁某在下课期间将原告绊倒,导致原告受伤治疗,被告永城市某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注意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小学为原告王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对学校承担的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被告丁某将原告绊倒,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被告丁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被告楚某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用,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经永城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的30%,即983.34元;
二、被告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的70%,即2294.46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对事物认识不成熟、危险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学校应加强安保力度,提高教师监管能力,完善安全设施。此外,学校也应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育,通过班会、宣传栏、情景模拟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知识教育,让学生充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或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安全实践活动,从而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家长也需要教育孩子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增强孩子自我保护意识,把人身伤害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家校携手、家园共育,为未成年人的平安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来源:永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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