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农民陈广芳出售未检疫的羊肉被重罚十万元,引发舆论关注,有人请求我帮助肉贩打官司讨回公道,我说,人家也没上门来委托,皇上不急太监急,你们瞎操什么心。
下面我们来具体讨论案情。
第一、肉贩确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有合法依据。
农民陈广芳在肉摊出售未经检疫的羊肉,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确定有违法事实,应当接受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货值不到一万元的,可以在十万到十五万元之间处罚,行政机关作出130180的处罚,属于依法执法。
查获的羊肉经过检疫结果为合格,这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不是避免处罚的理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处罚十万元,属于法定处罚的底线,也是依法处罚。
法治社会必须坚持法律评价。我们必须肯定执法人员的行为,这是依法执法和严格执法,千万不要用感情代替法律,如果执法人员也从感情出发,不予处罚或者降低处罚标准,那才是违法执法,将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第二、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行为不是违法行为的理由。
农民陈广芳从事肉摊经营已经二十年,对于出售羊肉必须经过检疫是心知肚明的,他是属于知法犯法,主观上还是存在违法的故意。
他虽然出具了是帮助癌症病人顾某的证明,属于做好事的道德行为,但是依然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理由,不能抹杀违法行为的事实。
陈广芳的道德行为是表面的,却是建立在潜在的社会危害基础上的,假如他出售的未检疫羊肉造成伤害结果或者死亡结果,所谓的道德行为就不值一提了。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违法行为是不配谈及道德的。
第三、行政处罚要兼顾合理性,必须尊重法律原则。
既要公平公正又要保护弱势群体。同样是出售不合格食品,如果是大型企业,我支持执法人员重罚,陈广芳是普通农民,跟企业经营还是有区别的,采用同样的处罚标准有失公平公正。
机械适用法律条文可能造成不利结果。我认为食品安全法的处罚规定偏向针对食品工业企业,机械适用条文规定对个人经营给予重罚,可能违背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
行政处罚应当注意比例原则。一方面要依法执法,一方面要把对行为人的损害降低到最小,农民陈广芳只是卖了180块钱的羊肉,受到十万元重罚,足以家破人亡,恶果太明显,这不是法律的目的。
第四、法律精神是惩恶扬善。
农民陈广芳帮助癌症病人杀羊卖钱符合公序良俗,这是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传统美德,不问青红皂白的对陈广芳进行重罚,是对公序良俗的伤害,不仅起不到惩戒作用,相反还会引发广大民众对执法行为的抵制。
法律的精神是惩恶扬善。农民陈广芳的违法行为缺乏恶意,他从业二十年来,这只是偶发行为,他的本意也不是谋取私利,也没有伤害消费者的故意,对陈广芳可以警告劝诫,不要一棍子打死。
法律适用应当考虑民众朴素感情。肉贩小过重罚事件已经造成社会舆论影响,大多数的民众还是同情陈广芳的,对于过重的行政处罚实在无法接受,并不能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也感受不到公平正义。
法律精神高于法律原则,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定。陈广芳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败诉,这在我的意料之中,法院层级不同,法官的水平有差异。
基层法院往往依据法律条文判案,中级法院会兼顾法律原则,高层法院更注重立法精神。陈广芳的案件还是有希望的,需要高水平的律师和办案人员进行法理沟通。
所谓的铁杆粉丝,请不要道德绑架,我又不是天生的救世主。
我代理行政诉讼还没有败诉记录,过于完美本身就是缺陷,如果真有机会,我也想体验败诉的感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