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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允许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
外来流动人员及其子女可持居住证在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娜、实习生邵欢报道:12月26日,记者从《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发布上获悉,为适应人口流动变化,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业态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不受户籍限制,外来流动人员及其子女可持居住证在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与本地居民享受相同财政补助,外来大学生也可选择在学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与本地大学生同等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据介绍,截至目前,我省基本医保参保人数达4489.58万人,参保覆盖率稳定在99.44%。其中,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自2017年建立以来,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共同作为筹资来源,覆盖我省3830.72万参保人,通过强化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大病住院等多重医保待遇,为广大群众发挥了病有所医、医有所保的减负保障功能。为补齐全民参保制度短板,提升医保管理服务质效,省医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我省《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12月18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对部分参保缴费负担较重的困难群体,按规定予以全额或定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额资助对象包含2类,即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个人不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包含6类,即城乡低保对象、过渡期内未消除风险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以及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以2024年为例,个人仅需缴纳80元。
考虑到部分职工家庭成员较多、个人账户共济使用需求更大,我们进一步拓宽个账共济保障范围,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扩大到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等近亲属,共济成功后,既可给亲属就医购药,也可给亲属代缴居民医保费,部分地区还可为亲属代缴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惠民保”。
值班编辑:张竹影
值班审核:周艳华
值班编委:郑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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