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有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12月27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通报了核查处置情况。

什邡市益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红糖

什邡市益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方块红糖(被抽样单位:南充市高坪区鹏晨食品部;生产日期:2024-05-28;规格型号:19.4kg/箱),经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批次小方红糖(被抽样单位:蕴泰百润(成都)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6-28;规格型号:14.3kg/箱),经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什邡市益康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两批次不合格食品向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机构检验后,均维持初检结论。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管局对南充市高坪区鹏晨食品部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从什邡市益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不合格小方块红糖3箱(58.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经营主体已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出了召回公告。

高坪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南充市高坪区鹏晨食品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该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对蕴泰百润(成都)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从四川省佰汇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不合格小方红糖1箱(14.3公斤),除抽样外未有销售,剩余产品已退回供货商。

成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蕴泰百润(成都)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该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该批次小方红糖不合格信息已通报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德阳市什邡市市场监管局对什邡市益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生产主体生产上述2批次红糖共计40箱(67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14.7公斤。

什邡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什邡市益康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局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69.73元(大写:贰仟壹佰陆拾玖元柒角叁分);2.罚款人民币58000.00元(大写:伍万捌仟元整)。

成都市郫都区川渝蔬香门店销售的1批次豇豆

成都市郫都区川渝蔬香门店销售的1批次豇豆(供货商:郫都区唐福英蔬菜经营部;购进日期:2024-09-05),经抽检,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对郫都区川渝蔬香门店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从郫都区唐福英蔬菜经营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豇豆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经营主体已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出了召回公告。

郫都区市场监管局认为,郫都区川渝蔬香门店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的规定,鉴于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该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该批次不合格豇豆已溯源至相关农户,不合格信息已通报农户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来源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 | 陈蕊妮

校对 | 聂行

责编 | 张可

审核 | 李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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