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注意!!注意!!!
烟花爆竹
是危险的爆炸物品
如果未经许可
无论是生产、运输、存储、销售
还是燃放烟花爆竹
都是违法的!
·案例1 ·
12月18日,胶州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胶州市北京路与福州路交叉口某店铺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违法行为人周某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胶州市公安局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周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 案例2 ·
12月18日,胶州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胶州市兰州东路某小区附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经查,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对其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胶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对现场查获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案例3 ·
12月13日, 胶州市公安局 在工作中发现 有人 在胶州市杭州路某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 经查,违法行为人 邹某某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胶州市公安局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邹 某某 罚款的 行政处罚。
·案例4 ·
12月13日,胶州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胶州市杭州路某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违法行为人范某某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胶州市公安局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范某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 ·
12月13日,胶州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胶州市西湖市场附近胡同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胶州市公安局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 案例6 ·
12月11日,胶州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胶州市北京路某小区门口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违法行为人胡某某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胶州市公安局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胡某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 ·
12月11日,胶州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胶州市濯砚泉路某店铺门口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违法行为人马某某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胶州市公安局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马某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 ·
12月8日,胶州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胶州市澳门路某店铺门口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胶州市公安局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胶州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原北外环—广州北路—中储路—新疆路—朱诸路—柳州路—扬州西路—梧州路—香港路—广州南路—科苑路(规划中)—福州南路—南外环(惜苑路)—胶马路—尚德大道—黄河路及西向延长线—生态大道—跃进河河道—胶州湾高速—洋河河道— 生态大道—黑龙江路—上合大道(原交大大道)—营旧路—大沽河右岸—青银高速—站北路—站前大道—国道204—海尔大道—原北外环形成的闭合区域及镇(街)驻地有关区域。
镇(街)驻地有关区域范围如下:
胶北街道办事处:东至东轿杆路,西至王庸路,南至北都路,北至康健路。
九龙街道办事处:东至营海路,西至青盐铁路,南至营匡路,北至青盐铁路。
胶莱街道办事处:东至三珠路,西至利盛达御景苑西墙外小路,南至王珠大街,北至利盛达御景苑北墙外小路。
胶西街道办事处:东至尹家沟大街,西至叶赵路,南至翠竹苑小区南侧东西路,北至扬州路。
李哥庄镇:北九路—沽源路—青啤广场美食街—小吃街东内部路(党群服务中心西侧南北路)—航谊路—广场大街—北九路形成的闭环区域。
里岔镇:东至祓泽大道,西至子瑞路,南至牧城大道,北至里岔镇政府大楼北侧东西生产路。
铺集镇:东至铺里路,西至铺畅路,南至朱诸路(S217),北至德孝大道。
洋河镇:东至西石路,西至洋河小学西墙外南北延长线,南至冷家村南东西大街,北至219省道。
该范围划定区域以路为界线的,以该路处于禁放区域的外路边线为准。若沿路村庄、小区、企业、单位跨越道路的,该范围外延至该村庄、小区、企业、单位实控的所有区域。
该范围划定区域以河为界线的,以分界的河道中心线为界线。
该范围以水库库岸为界线的,以临近禁放区域的实际水面线为界线;以水库大坝为界线的,以大坝远离禁放范围的坝沿为界线。
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胶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请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
净化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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