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18时许,坡头公安分局海东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其当天凌晨停放在某烧烤店附近的电动自行车不见了。
接报后,该所值班民警辅警立即赶到现场展开调查。由于案发现场所在区域人流车流量大,现场未能发现有价值的线索,民警遂决定扩大调查走访范围,并于次日17时许锁定嫌疑人陈某(男,50岁)。
12月16日9时许,民警在坡头区某小区内将陈某抓获归案,并现场追回被盗电动自行车。
经查,12月14日凌晨4时许,嫌疑人陈某经过该烧烤店时,发现事主的电动自行车上插着车钥匙,且四周无人看管,顿时心生贪念,把车骑走藏在坡头区某公寓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经询问,嫌疑人陈某对其实施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陈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已返还事主。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文字:林英杰
图片:坡头公安分局
来源:平安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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