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夫妻本是林中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婚姻关系到底牢不牢固,经历了事情才会得到验证。
在河北省大城县,一段曾经坚固的婚姻关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
董军(化名),一位1966年出生的普通男子,与他的二婚妻子陈丽(化名),1969年出生的女性,因离婚纠纷站在了法庭的两端。
这不仅是一场关于婚姻的斗争,更是一场关于责任、义务和情感的较量。
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让我们来看看吧!
一、案件回顾
董军经历了第一段失败的婚姻之后,偶然的机会遇到了陈丽。
巧合的是,陈丽也是二婚,但是与董军不同的是,陈丽还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女儿。
两人接触了几个月,都互相认可对方,二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就住在一起了。
董军和陈丽这一同居长达8年。
两人在一起的第8个年头,才去领结婚证。
此时,二人的感情还是非常好。
董军多年含辛茹苦,外出打工挣钱,除了承担家庭义务和夫妻义务之外,还将董丽带过来的两个女儿抚养长大成人。
看红尘,造化弄人!
2016年,董军在北京打工时不慎严重摔伤,造成终身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天平开始倾斜。
陈丽一开始还没表现出来嫌弃董军的想法,可是日子久了,董军无法外出挣钱,陈丽既要照顾残疾丈夫,又要照顾两个女儿,还要外出挣钱养活一家人,这样的生活的重担压在陈丽身上喘不过来气。
在董军受伤的一年后,陈丽就产生了离婚的念头。
陈丽在2017年、2018年曾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是法院判定证据不足,其离婚请求被依法驳回。
董军向法院提起了上诉:一审判决未考虑案件实际情况,草率判决准予离婚,且未对陈丽带走的财物进行分割,也未判决陈丽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用和赔偿董军的伤残赔偿金。
二、法律分析
案件争议焦点:
1.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2.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问题。
3.董某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承担问题。
4.董某对陈某两个女儿的抚养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
1.感情基础:陈丽以其与董军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三次起诉离婚,原审判决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法院予以确认。
2.财产分割:一审法院未处理财产问题,二审不宜直接处理,双方均可另行主张。
3.医疗费用与残疾赔偿金:董某受伤造成的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损失,应向侵权方主张,其要求陈某承担,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律规定因重婚、家暴、遗弃、虐待等造成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情形,故董军请求陈丽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抚养费问题:即使董军与陈丽的女儿形成继父与继子女关系,也是董军与陈丽女儿之间互负抚养或赡养义务,与本案离婚纠纷无关。董军请求妻子陈丽给付抚养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准许二人离婚。
2.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董军负担。
三、法律启示
1.感情与责任的平衡:在婚姻中,感情的维系与责任的承担同样重要。当一方因意外致残,另一方是否应继续承担扶助义务,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2.财产分割的公正性: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公正分割是维护双方权益的关键。法院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贡献和实际情况。
3.医疗费用与赔偿的合理性:在一方因工作受伤致残的情况下,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的承担方应合理确定,避免将责任无端转嫁给配偶。
4.精神损害赔偿的界限: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超出法定情形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5.抚养义务的明确: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应明确,避免在离婚纠纷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四、案件讨论
网友对于这起案件的看法不一,有人同情男子董军的遭遇,认为陈丽在董军最需要帮助时选择离开,是对婚姻承诺的背叛。
也有人支持陈丽,认为她有权追求自己的幸福,不应被过去的承诺束缚。
对此,你怎么看?你觉得合理吗?欢迎来评论区留言讨论。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官方真实素材,情节可能略有改动但不影响普法目的;本文旨在提供案件分析和法律启示,仅供参考学习,不能替代专业法律意见。任何具体法律问题都需要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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