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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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救济的漫长道路上,当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后,如果对再审结果仍不服的,申请检察监督往往成为了最后的希望之光。

《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申请检察监督有着严格的期限规定,一旦错过,检察机关将不予受理,这可能会让当事人彻底失去通过这一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法院有“再审判决、裁定”的,两年期限是自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即判决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但如果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两年期限从什么时间起算,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申请检察监督期限应自驳回再审申请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按规定字面意思“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起计算。

因此,如果针对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检察监督的,一定要留够时间余量,不要因为期间错过而不被受理。

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形,虽然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间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对其申请再审事由进行了实体审查且未以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那么,万一错过两年时限,还有救济途径吗?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据此,如果错过申请检察监督期限,还可以继续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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