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管生产厂商东莞航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城公司”)负责人王先生反映,有海南养鱼户和香蕉种植户(以下简称“两农户”)从经销商处购买航城公司生产的水管,使用过程中水管破裂。此后,两农户分别先后两次将航城公司及经销商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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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其中一处破裂口。受访者供图

然而,前后两次诉讼的结果大相径庭。前诉二审,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南二中院”)认为,两农户鱼和香蕉苗的死因与数量均无法证实,无法证明其与航城公司产品质量的关系。但经过后诉二审,海南二中院却又判决,航城公司需对两农户的水管购置、安装费用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对于鱼和香蕉苗的死亡,航城公司也应承担20%的责任,总赔偿金额接近150万元。

后诉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述判决的重要依据是,航城公司生产的水管未能满足国家推荐性标准。对此,王先生表示,该标准是国家推荐性标准,并不对企业做强制要求;事实上,涉案产品依据的是企业自身的标准生产,且该标准已在相关部门备案并对外公布。此外,两农户均无法提供其损失的具体情况。王先生认为,不能将农户损失简单归咎于水管的质量。

相关律师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推荐性国家标准仅推荐企业执行,但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来确定企业的责任程度。

前后两次诉讼,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2021年8月,航城公司被告上法庭(简称“前诉”)。起因是,香蕉种植户胡某某和养鱼户王某某购买了航城公司水管,在使用过程中,供水管道破裂,产生了纠纷。

香蕉种植户胡某某原告的前诉一审判决书显示,胡某某于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从经销商处购买涉案给水管价款共计8.44万 元。2021年7月,水管破裂,胡某某称,种植的大量香蕉苗缺水而死,要求航城公司按照赔偿其香蕉苗损失费、水管安装费、挖机费等费用共计约189万元。

养鱼户王某某的前诉一审判决书也显示,于2020年底至2021年初,王某某从经销商处购买涉案给水管,共计14.80万元。王某某在判决书中称,2021年7月,水管破裂,导致养殖的13000斤东星斑鱼大量死亡,要求航城公司按鱼的出售价格赔偿其损失2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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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在收到水管破裂的消息后来到香蕉种植现场,发现仍有香蕉树正常生长。受访者供图

值得注意的是,胡某某和王某某均是从同一经销商叶某某处购买的管材。王先生表示,航城公司的水管是直接供货给叶某某。事发前,公司并不清楚这批管材的销路和用途,管材的安装也并非由航城公司负责。叶某某则对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自己在销售中并未夸大宣传。

前诉一审中,据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东法院”)查明,两案中农户均无法提供香蕉苗死亡和鱼死亡的确切证据,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鱼死亡、香蕉苗死亡与水管破裂有因果关系,均未支持农户的诉求。二审中,海南二中院也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2024年5月,上述案件再次开庭(简称“后诉”),判决结果与前诉大相径庭。乐东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显示,航城公司应对农户胡某某和王某某的水管购置、安装费用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对于鱼和香蕉苗的死亡,航城公司也应承担20%的责任。二审均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后诉二审也维持了后诉一审判决。海南二中院二审判决认为,航城公司需对两农户的水管购置、安装费用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对于鱼和香蕉苗的死亡,航城公司也应承担20%的责任。据王先生提供材料,航城公司需要对两农户的赔偿金额将接近150万元。

水管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成为判决依据 厂家认为存争议

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前诉和后诉判决结果不同的关键点在于,后诉中,两农户均出具了针对航城公司水管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依据国家标准GB/T10002.1-2006《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约定要求,案涉管材的密度、液压试验、以及平均壁厚的测量结果均不符合要求。正是依据这一报告,后诉一审均判定航城公司水管质量不合格,公司应对农户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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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者供图。

航城公司生产的管材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王先生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这个标准本就是国家推荐性标准,并不强制要求企业执行。事实上,航城公司也从未声明其管材满足这一标准。经销商可能在销售过程中对农户有欺诈,但这并非航城公司的责任。”

同时,航城公司认为,这批管材也并非无标准可依。王先生表示,案涉产品生产中所依据的是航城公司的企业标准。其法律依据来自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其中规定,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国家、省、市三级均对我们农用管材产品的企业标准进行抽检。我们将这些合格检验报告提交给法院,但法院认为这无法对抗农户提供的检测报告。”王先生表示。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锦阳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还应当充分公开包含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等有效内容的企业标准文本。“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如果企业依据自身已备案的企业标准生产水管,并且该标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在农户无法证明其损失是由水管破裂造成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不会直接负责农户的损失。

“但如果农户的损失确实是因水管破裂所致,企业应在其标准范围和水管质量上对损失承担责任。这种情况的具体判断需要考虑具体的法律规定、事实情况和证据。”付建表示。

农户具体损失难认定,法律人士分析

换言之,相关专家及律师认为,在国家推荐性标准下,若造成农户损失的原因确为水管破裂,则企业应对两农户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前诉一审判决书,养鱼户王某某称,曾购买东星斑鱼苗10万条用于养殖,航城公司的水管破裂后,致13000多斤东星斑鱼死亡。

王某某案前诉一审判决书中记载,根据王某某出具的公证书,2021年7月公证人员先后两次勘察到三处、两处水管漏洞,但除农户口供外,并未勘察到东星斑鱼的死亡情况。同时,乐东法院查明,直到2021年8月,涉案的池中仍有活鱼。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香蕉种植户胡某某一案中。据胡某某前诉一审判决书,涉案香蕉苗共计19万株,因给水管破裂,部分香蕉苗枯死。公证书则显示,2021年7月,公证人员也勘察到管材出现三处缺口,但同样除农户口供外,并未对香蕉苗的死亡做出认定。2021年8月,乐东法院也同样查明,案涉地上有长势良好的香蕉苗。

根据两次起诉的判决书,农户东星斑鱼、香蕉苗死亡的具体数量及原因,至今无法确定。然而,两起案件的后诉一审判决中,法院均认为,东星斑鱼和香蕉苗的死亡与水管破裂具有高度关联性,判决航城公司支付给香蕉种植户胡某某共计90余万元,赔偿养鱼户王某某共计57.45万元。赔偿项目包括水管费、水管安装费、维修费、香蕉苗和东星斑鱼死亡损失、差价损失等。

王先生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鱼、香蕉的死亡原因及损失数量均无从谈起。“管子是破裂并非断裂,且破裂的地方并不多,即使破裂也有水流过。这只是水量大小的问题,不可能导致鱼立即死亡。”王先生表示,“管道也很容易维修。因为有快速接收器,维修只需大约10分钟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应有止损的义务。”

北京丁丁律师平台创始人、著名法律专家林小建也认为,从目前认定的事实来看,产品不符合国标、水管破裂和鱼、香蕉苗的死亡还很难建立直接的因果关系。

“仅从照片看,无法确定鱼和香蕉苗的死因。即使因管道破裂缺水而死,管材破裂的原因也可能是管材安装的设计方、施工方以及管材的使用者等。在缺乏重要论证环节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得出结论说一定就是管材生产方的责任。”林小建说。

此外,就农户损失如何确定,有法律从业者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在该案农户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聘请专业的机构对农户的损失进行鉴定和评估。“但若还是无法确定损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比较大了。”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刘常源 邱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