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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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写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冻结执行。
那么,哪些涉及贷款的银行账户可以冻结执行呢?
司法实践中,以下贷款资金账户可以冻结:
一、信贷资金账户
(2022)最高法执复37号中国能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系统显示案涉账户类别为对公一般存款户,农业发展银行出具的《关于账户性质有关情况的说明》亦明确案涉账户为信贷资金账户,账户资金均为信贷资金。敦煌能源公司主张案涉账户为贷款账户,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二、贷款保证金账户
(2020)最高法执监90号唐山南北房地产公司、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2014)执他字第8号函曾明确: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但,本案中的5337账户为南北公司的贷款保证金账户,与贷款账户性质不同,不能对抗执行。
二、接收银行贷款的账户
(2019)京执异7号中民投租赁控股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院认为,本案中,冻结的中民融资租赁公司名下的×××账户,系该公司用于接收农行向其发放的500000000元贷款,事实上农行亦将贷款发放至该账户,而发放之后该贷款款项即应为被执行人中民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因此该账户应为被执行人中民融资租赁公司在农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而非贷款账户。农行关于案涉冻结账户系贷款账户、法院不得冻结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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