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号,“两年被家暴16次”的案件终于宣判了,女子谢女士的前夫贺某阳被控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一案宣判,因虐待罪判处1年6个月,故意伤害罪判处9年10个月,执行有期徒刑11年,时间为2023年4月至2034年3月!此外,判处贺某阳赔偿金额共计37万余元!
看到这个结果,相信大部分人都不满意,都认为判得太轻了,只有有期徒刑11年。而对于被害人谢女士希望判死刑,即便是不负担民事责任也希望要求判死刑,成为家暴的重点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家暴的问题。
究竟这个案件宣判结果是否合乎法律是否符合家暴男家暴的现实情况?当地法院也给出了相应的解释!
一、为什么家暴男贺某阳没有被判死刑?
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谢女士经过法医鉴定之后鉴定的等级为最高7级等级,一般是在7~10级等级。只有六级才能构成严重残疾的后果。
家暴造成的严重残疾后果是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对于谢女士显然没有达到这一点!所以量刑是按照相关刑法的条文进行从宽从重量刑的。
现实情况谢女士的身体究竟什么样的?有哪些残疾评定的等级呢?
家暴16次,造成左肾功能完全丧失,鉴定为4个重伤二级、5个轻伤二级和1个轻微伤。其三根肋骨骨折,十二指肠被污染,小肠梗阻,内脏不同程度损伤,腹部到胸部留下一道30厘米的伤口,占身体的五分之一,且需要终身挂粪袋生活。
这是何等的严重和恶劣啊,居然只判11年!
也就是说该女子的左肾已经完全丧失功能,而且存在着终身挂粪袋生活的伤害,难道这不是严重残疾吗?不是严重影响谢女士的生活吗?
二、法院解释伤情鉴定是否准确,是否要重新鉴定的问题?
对于医学鉴定方面来说,当地考虑到第1次的鉴定结果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即便是要求再重新鉴定,当地法院已经否认了这一点。这应该是不恰当的。
是否存在着伤情鉴定的等级有问题?也就是说是否在贺某阳未被逮捕之前,这些鉴定就已经出来了,是否存在着干预的情况发生?
11年的有期徒刑确实太轻了!但宣判之后不但贺某阳认为量刑过重而提起上诉,谢女士也及时的提出上诉,就是要求死刑!
其实对于鉴定方面来说应该进行重新鉴定,毕竟过了这么长时间,如果在留下后遗症或者已经影响到身体功能障碍的情况下,鉴定结果更具有说服力。
不应该以没有实质性的医学材料或者病情来拒绝进行重新鉴定。其实这次家暴对谢女士造成的身体伤害是巨大的,关键有多个重伤二级,这不是简单的伤害,这应该是往死里打的情况!
三、法院解释解女士两年内遭受16次家暴是否属实?
根据法院的调查来说,认为谢女士共计被虐待了4次殴打了一次,也就是家暴了一次。
其实这只是有记录的或者有影像的,或者有图片的造成实质性伤害的虐待,或者家暴的记录,对于其他的家庭家暴,或者说是比较轻的家暴应该如家常便饭。
所以不能够仅仅肯定的这4次虐待和一次家暴的事实情况应该还存在着其他的情况,也就是说16次家暴可能存在。家暴也可以扇上几个耳光,或者是打上一顿,并不是非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就被称之为家暴。
四、法院解释为什么没有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指的就是有计划确实存在着杀人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则是对身体构成的伤害,比如殴打造成的伤害,或者是虐待造成的伤害。
故意伤害罪比故意杀人罪要轻很多,从量刑上也是比较轻的,不存在着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说。
对于法院的解释就是一次性殴打的这一个伤害比较大,对于其他的家暴都被忽略了,也就是这一次造成谢女士腹部、胸部等行为的伤害较为严重。
其实“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曾经也是因为家暴,警方等相关单位已经警告了贺某阳的家暴行为而且签了保证书,承诺不再进行家暴,结果他却出现了变本加厉的家暴,根本对于那些警告不放在心上,对他似乎没有约束力。难道这一点不是从众量刑的依据吗?
法院还解释贺某阳在殴打了谢女士之后拿了止痛药来给止疼,还有在警方的要求下拨打了120把谢女士送到医院里去。基于这几条的原因,才从宽处罚,也就是说贺某阳不存在着故意杀人的行为。
如果说没有警方当时在场的话,是不是谢女士早已经命归西天了,毕竟内脏受损特别严重,二是一处的伤害。如果没有及时送医的话,流血过多也已经造成死亡了。难道这种现象不存在着不以杀人行为?如果不存在故意杀人行为的话,不会把谢女士往死里打?也不会打人的时候,选择在一个密闭的环境中和选择在凌晨实施家暴!
五、法院解释为什么不判处贺某阳死刑?
法院认为在调查的这五起的伤害事件中有四起是虐待罪,虐待罪最高标准为7年有期徒刑,一般是两年左右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而对于细节贺某阳只判了一年零6个月的虐待罪的有期徒刑,似乎感觉比较轻的一种虐待罪,但实质并非如此,造成了身体伤害特别严重。
对于故意伤害的行为,只是一种有意识的故意伤害罪,而并非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除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和造成严重残疾的两个条件,这样才能构成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现象。
而对于家暴男贺某阳却没有采取这种残忍的手段,也没有造成谢女士严重残疾,所以不存在着死刑之说。
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去解释贺某阳认罪认罚,而且态度非常中肯,更为重要的是还有自首情节的存在。所以对贺某阳的虐待罪是从重处罚的,而对于家暴行为是从宽处罚的。事实真是如此吗?
根据谢女士回应,在12月25日刑事一审时,贺某阳称她肾萎缩是乱吃药的结果,并淡化家暴过程,“他说只是拍了拍我的肚子,扇了几巴掌”,没有悔过之意,全程装傻,拒绝回答律师的任何问题。
在12月26日的民事庭审上,贺某阳还称谢女士在前一日的刑事庭审上态度不好,没有对贺某阳提出谅解。因此贺某阳提出9个反诉理由,要求分割财产,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等。
不知道法审庭的法官是怎么看的?难道分辨不出来贺某阳的认罪的态度,难道贺某阳的上诉不足以表明他的所作所为和认罪的态度问题?
对于这种家暴男是众人所愤恨的,也可以说是人神共愤的男人,可以说不称之为男人的男人。
目前贺女士已经离婚了,而且家暴男贺某阳也受到应有的处罚,这一点是毋庸置疑了。
其实应该以贺女士的家暴这种特殊的情况说一个典型让家暴男吸收教训,而且家暴也有可能会犯重罪,也有可能会是无期或者死刑的情况发生。就像谢女士所说的,希望她的这一次家暴是最后的一次家暴!结果现实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为什么贺女士非要家暴男贺某阳死刑呢?
其实道理很简单,那就是谢女士恐怕贺某阳出狱之后再实行报复,一旦再实行报复那结局只有一条路。我们只能祈祷着贺某阳改造之后能够成为一个有自我约束的人,懂得珍惜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根据贺某阳曾经被相关部门警告并写下保证书,不再实行家暴的情况下,然而更加变本加厉的对谢女士实行家暴,这种种迹象表明贺某阳出狱后很可能实行家暴。
一旦是真正出现不可挽回的结果,究竟是谁的责任?是谁的错?更何况这次量刑方面确实不特别严重,毕竟谢女士可以说是死里逃生了!
你对这个家暴男的量刑满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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